张*朋和某中学劳动人事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劳动仲裁申请
申 请 人:张*朋,男,出生于19**年9月1日,汉族,新邵人,湖南省邵阳市第**中学退休教师,现住邵阳市第**中学家属楼2单元201号。
电话:0739-23***15
被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市第九中学
地 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岭 电话:0739-5102435
法定代表:张力华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医疗费用计3761.93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追讨该医疗费用所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计 元。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所应当享受的医疗待遇。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朋1984年在被申请人派遣的工作中因公伤残,其伤残等级被邵阳市教委人事科于1987年评定为三等甲级,申请人自定残日起一直遵照医院的医嘱和处方服用缓解伤情伤痛的药物,但伤残造成的伤痛不仅没有痊愈反而继续扩大,至1995年退休时,在邵阳市人事局福利科牵头组织,被申请人派员参加的情况下,邵阳市中心医院专家组对其伤残等级再次做出了鉴定,结论为二等乙级。申请人尽管伤残缠身也不愿给国家多添一分麻烦,只是坚持服用最初由医院开出的那些药物,故在1986年至2003年间,该部分费用无论是由公费医疗办、劳动社保局、财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报销,还是被申请人负责报销,他们和被申请人的前几届领导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其予以实报报销。但不知何故,从2004年开始,被申请人却擅自改变为只对该部分费用予以部分报销,申请人不服而酿成争议。申请人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为该争议的解决奔走于各上级有关部门,但被申请人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不予认可,只是采用强迫申请人签订医疗费用包干协议的方式搪塞此事。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的规定,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残待遇问题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对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基本政策原则和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迫于无奈,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凸显法律的公正。
此致
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具 书 人: 张* 朋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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