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群和邵阳市疾控中心劳动纠纷案仲裁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向某群和邵阳市疾控中心劳动纠纷案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向某群,女,土家族,出生于19**年2月8日,现住湖南省**县**镇拦江桥村一组六号。
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住所地:邵阳市南沙子坡双拥路。
法定代表人: 不详 联系电话:0739-5324681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各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加点工资共计34872.20元。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为申请人向某群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认真负责,在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先试用半年后,为了留住申请人前后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名为承包合同实为劳动合同的两份合同,其中第一份合同(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已经如期履行完毕,第二份合同(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没有履行到期,被申请人就无故辞退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故酿成了劳动争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第一,被申请人假冒承包合同,任意延长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侵占申请人的法定节假日。该所谓的承包合同并不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承包合同的规定,也并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而是两份以一年为期限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却在合同期内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由致使申请人几乎全天工作,没有任何节假日,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第二,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此事均未果,故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贵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向某群
2009年7月23日
附:一、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二、支付清单:
2009年日工资:800元÷21.75工作日=36.78元/天
2009年的小时工资:36.78元/天÷8小时=4.597元/小时
《1》2009年的加班加点工资:(147天+60天)×4小时×4.597元/小时×150%=5157.554元(A)
《2》2009年节假日工资:60天×36.78元/天×200%+7天×36.78元/天×300%=4413.6元+772.38元=5185.98元
2007--2008年的日工资:650元÷21.75天=29.89元/天
2007--2008年的小时工资:29.89元/天÷8小时=3.74元/小时
《3》2007--2008年的加班加点工资:(250天+125天)×4小时×3.74元/小时×150%=8415元
《4》2007--2008年的节假日工资:(104天+52天)×29.89元/天×200%+(11天+7天)×29.89元/天×300%=9863.68元
《5》 五险一金:(6%+20%+2%+1%+1%)×650元×18月+(6%+20%+2%+1%+1%)×800元×7月=1170元+1680元=2850元
《6》违法解除合同罚金:(2年×650元+0.5×800元)×2倍=3400元
以上各项共计:《1》+《2》+《3》+《4》+《5》+《6》=3487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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