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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东和某汽车客运公司劳动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郑某东和某汽车客运公司劳动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东,男,出生于19*年3月18日,汉族,邵东人,现住邵东县**镇九龙村4组。联系电话:15842900134 被告:**县**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   联系电话:139****6888 申请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押金4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工资、各项保险金、赔偿金共计62238元 3.承担原告因本案的发生的合理开销 案由:劳动纠纷。 事实和理由: 原告郑*东从2008年3月份起到被告**县**汽车有限公司开车,上班时向被告交纳了4000元押金,被告实行全日制用工形式,每天工作时间是从早上6:00到晚上6:00,原告除了有事请假外,必须天天上班,没有任何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原告平均每月从被告处领取工资1600元。被告从原告上班之日起都未同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现在,被告开除了原告,不给原告任何经济补偿,也不同意支付节假日工资及各项保险金,并且要扣除原告的部分押金即3000元,原告不服,因而酿成劳动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东 2009年5月17日 附:本诉状一式三份 证据目录 序号 证 名 据 称 份数 页数 原件或 复印件 证 明 目 的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 1 1 复印件 原告的身份和申请资格   2 被原告工商登记 1 1 复印件 被原告的主体资格   3 春运证 1 1 复印件 证明郑*东在该公司工作   4 押金收据 1 1 复印件 证明该公司收了郑*东4000元押金   5 收据 3 3 复印件 证明郑*东在工作过程中和公司的钱款交接   6 调查笔录 5 10 原始文件 证明郑*东在该公司工作,上班时间、节假日加班时间、劳保福利发放、保险、押金等具体事实。   7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4 4 复印件 证明被调查人在该公司工作,以及和郑*东同时工作过。   8 同事证明 1 1 复印件 公司32位同事签字证明6号证据事实     附:清单 1、 押金:4000元 2、 经济补偿金:1600元+800元=2400元 3、 加班节假日工资:1600÷21.7÷8×1.5×4×250+1600÷21.7×2×104+1600÷21.7×3×11=30784元 4、 各项保险金:1600×20%×16+1600×6%×16+1600×2%×16+1600×1%×16=7454元 5、 补偿金:1600×11=17600元 6、 各项共计62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