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8907390038

李某花和湖南某市场管理公司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花,女,汉族,出生于19**年1*月1*日,医生,**镇县人,现住**镇县九龙岭镇栗山村,联系电话:0739---2221845。 被申请人:湖南**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镇市**南路**日用品大市场综合楼三楼,联系电话:0731---85**6522。 法定代表人:严**。 仲裁申请: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及延时利息共  13504元。 2、裁决被申请人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为这花费的差旅费损失1000元。 3、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由和理由: 申请人李某花与**镇红星实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日用品批发大市场第**栋一层1034号门面。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因自己不能直接经营门面,就与被申请人湖南**现代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2006」委字第442号协议书,租赁期限从2006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租赁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只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了第一期租金的交付义务,第二、三期租金,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都置之不理,第四期到目前也还没交,并且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借口整体租赁擅自将申请人的出租门面的间墙拆除。 申请人为此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不理会,申请人无奈,只好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申请仲裁解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和侵犯,现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会提起仲裁,请贵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花 2009年9月1日 附;1、本诉状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 A、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协议书一份 C、《仲裁书》 (在协议书第六条)       D、为本案花费的差旅费 3、租金及利息清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0.756%,日期算止2009年8月30日,以后以此计算。) 1、2007年4月30日的租金3834元,利息为3834元×0.00756元/月×28月=811元 ,                               本息合计4645元。 2、2008年4月30日的租金4118元,利息为4118元×0.00756元/月×16月=498元,                                   本息合计4616元 3、2009年4月30日的租金4118元,利息为4118元×0.00756元/月×4月=125元,                                    本息合计4243元。   (1)+(2)+(3)=4645元+4616元+4243=13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