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花和湖南某市场管理公司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花,女,汉族,出生于19**年1*月1*日,医生,**镇县人,现住**镇县九龙岭镇栗山村,联系电话:0739---2221845。
被申请人:湖南**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镇市**南路**日用品大市场综合楼三楼,联系电话:0731---85**6522。
法定代表人:严**。
仲裁申请: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及延时利息共 13504元。
2、裁决被申请人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为这花费的差旅费损失1000元。
3、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由和理由:
申请人李某花与**镇红星实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日用品批发大市场第**栋一层1034号门面。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因自己不能直接经营门面,就与被申请人湖南**现代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2006」委字第442号协议书,租赁期限从2006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租赁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只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了第一期租金的交付义务,第二、三期租金,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都置之不理,第四期到目前也还没交,并且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借口整体租赁擅自将申请人的出租门面的间墙拆除。
申请人为此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不理会,申请人无奈,只好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申请仲裁解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和侵犯,现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会提起仲裁,请贵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花
2009年9月1日
附;1、本诉状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
A、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协议书一份
C、《仲裁书》 (在协议书第六条) D、为本案花费的差旅费
3、租金及利息清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0.756%,日期算止2009年8月30日,以后以此计算。)
1、2007年4月30日的租金3834元,利息为3834元×0.00756元/月×28月=811元 , 本息合计4645元。
2、2008年4月30日的租金4118元,利息为4118元×0.00756元/月×16月=498元, 本息合计4616元
3、2009年4月30日的租金4118元,利息为4118元×0.00756元/月×4月=125元, 本息合计4243元。
(1)+(2)+(3)=4645元+4616元+4243=13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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