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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云不服**县行政处罚复议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云,女,汉族,19**年**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819******7388,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县**镇毛坪村3组11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毛坪村3组11号。电话号码:138****5692,  151****6953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地址:**县金石镇东风路。电话:0739-48**346 法人代表:***  案由:申请人因对**县公安局的新公(治)决字「2010」第023号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1、撤销**县公安局所作出的新公(治)决字「2010」第023号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实际损失。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丈夫彭某湘受村支部党员和村民小组长的委托参加村内清算小组,对村内村内帐务进行清算,工作开展没多久就发现违规资金70多万元,为这事现任村支书朱开宝和他孩子朱某军对这我不满,原因就是怕清出他的经济问题来,为了阻止清算工作的进行,在镇政府组织的三方会审,为一笔帐发生争议,朱某军就对我丈夫大打出手,我们方就打电话给派出所,后来派出所将我丈夫叫到派出所问话,而不叫朱某军,这时候朱某军并持刀到朱继柏家想对他行凶,因为朱继柏没在家,朱某军就将他的家具全打烂了,我们要求公安机关抓捕为非作歹者,但是公安机关不抓人,所以申请人就拿了一面锣在派出所外打了几下,喊了几句“黑了天啊”,派出所民警就来抢锣,申请人就费力躲开,不上派出所民警将锣抢去了,结果就换来了5天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因为我敲几下锣不足以影响到派出所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退一步说就假设影响到派出所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前半部分也只能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现在公安机关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有情节较重的情形,对申请人处5日拘留明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为要求公安也机关履行管理危害社会的职责,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共秩序的故意。用锣敲了几下,喊了几句“黑了天啊”这行为虽然方式欠妥当,但是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什么不良影响,所以公安机关的该处罚决定事实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撤销,并赔偿申请人的实际损失。   此致 **县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某云 2010年5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