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巴士诉唐某等名誉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岳阳市扬子巴士油料公司南门口加油站(以下简称南门口加油站)
主要负责人:莫柏斌
被告:唐某成,男,汉族,出生于19**年1*月1*日,现住岳阳市**区**镇**村13组271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43051119******3014
被告:唐某忠,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4月21日,现住岳阳市**区**镇罗塘村5组160号,身份证号码:43051119******301x
被告:唐某勤,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6日,现住岳阳市**区**镇**村20组332号,身份证号码:43051119******3038
被告:唐纪华,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9月26日,现住岳阳市**区**镇**村2组70号,身份证号码:43051119******307x
诉讼请求:
1、判决四被告在原告门口张贴澄清事实的海报,恢复原告名誉。
2、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11000元经济损失。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岳阳市扬子巴士油料公司物流中心(下面简称物流中心)流动加油车与四被告承包的公交26路加油出现车用柴油有水的事宜,经过岳阳市**区状元洲派出所和岳阳市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两次调解后,四被告(公交26路的承包人)提出的无理要求均没有得到物流中心的同意,就扬言要堵原告南门口加油站并在其门前张贴大字报。
2010年4月23日上午10:00,四被告竟然真的指使一辆26路公交车(牌号为湘E05015)堵在原告的门口,并且在该公交车上张贴大字报,声称原告为车辆加假油、黑心油;当天,四被告还指使其司乘人员在原告门前摆放了不知从哪里弄来的黑色油来污蔑原告的油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拦截其他加油车辆进站加油。上述行为从当天上午10:00一直持续到了当天下午13:00,时间长达3个小时,这造成原告当天营业收入的损失达到一万一千元,这也对
下降,最多一天营业收入损失达3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物流中心和原告虽然同属岳阳市扬子巴士油料公司管辖,却是经济各自独立的两个组织,四被告同物流中心的纠纷与原告无关,四被告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或者法律途径解决其纠纷。故,四被告所采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侵犯了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原告经济上的损失。请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岳阳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岳阳市扬子巴士南门口加油站
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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