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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不服劳动教养案行政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祥,男,63岁,汉族,住邵阳市**区棕树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宝代表人:周符波,主任 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邵劳教字(2010)第8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邵阳市交通技工学校的退休职工。该单位拖欠原告11个月退休工资一直未偿付。2009年1月8日,原告又一次来到交通局找到局长禹志加反映情况,并请求立即解决,禹志加竟指使保安殴打原告,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玖级伤残。事后,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但久拖未决。2010年6月10日及6月17日,原告来到中共湖南省委依法请求上级部门解决单位拖欠工资和禹志加故意伤害他人的问题。6月28日,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此为由作出邵劳教字(2010)第82号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 原告认为此决定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定程序,是错误的。 一、被告认定原告非法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原告在切身问题多年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找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反映情况,提出申诉,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各级党委、政府听取民情,解决民生是其应尽之职责,何来非法上访一说?同时,原告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次事件中,一直依法合理的要求见周强省长,并没有任何扰乱该地区公共秩序的行为,但被告对上述证据视而不见,枉法裁决。 二、被告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1、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法治精神 2010年6月28日,双清区公安局作出双公(行)决字(2010)第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7月8日(这里的终止日期是错误的,正确的终止日期应是7月7日)。7月8日行政拘留早已执行完毕,双清区公安局又作出双公复查字(2010)第10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前述行政拘留决定,对原告转为劳动教养。这种程序倒流办回头案的司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法治精神。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恶意践踏,是与我国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2、就算原告在长沙上访涉嫌非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同时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承办单位对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迄今为止,被告从未履行上述须征求本人街道组织的意见之法定程序义务。且原告退休多年,体弱多病。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严重病患者不应收容。 三、被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告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对原告作出劳教决定,该条款内容是“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实行收容劳动教养”。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原告的行为属于上述三者之一。 四、《试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已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不能再作为对原告的处罚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邵劳教字(2010)第82号决定书。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祥 2010年9月2日 附: 病历复印件;1份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公(行)决字[2010]第303号);1份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复查决定书(双公复查字[2010]第10号);1份 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邵劳教字[2010]第82号);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