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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根与邵阳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行政诉状   原告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东大路 法定代表人谢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大祥区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钟锋,该局局长。 第三人黄某根,男,汉,19**年**月**日生,住湖南省**县**乡中塘村8组5号 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邵劳工伤认字(2008)2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30日第三人不知何故,也未与任何人发生冲突,下午4时许被一群驾驶无牌面包车手持凶器,不明身份的人殴打致伤。城北路派出所受理该案后,未查明第三人所受伤害是否系同制止他人踩踏新铺道板遭报复的情形下,仅依据第三人的单方自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被告工伤认定结论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4月28日邵阳市人民政府邵复决字(2009)1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2008)204号工伤认定决定结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显然不足。据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更望贵院支持前述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邵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