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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望处罚〔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3-01-08 22:03:51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市监望处罚〔2022〕10号

    当事人:利辛县望疃镇好又多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

    住所(住址):利辛县望疃镇芦沟人民路东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某

    身份证件号码:3******1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涉嫌使用未定期检定的电子秤,于2022年1月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对你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并提取了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你的经营者均签字认可。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你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涉嫌使用未定期检定的电子秤,于2022年1月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对你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并提取了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你的经营者均签字认可。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你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月6日,对你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你涉嫌使用未定期检定的电子秤的事实情况;2.2022年1月7日,对你的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涉嫌使用未定期检定的电子秤的事实情况;3.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的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分别由你的经营者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本案在调查期间,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于2022年3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你使用未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一两本文书一式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份送达,一份归档,(印章)

2022年3月14日利辛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