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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的层次

发布日期:2023-01-24 09:0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为决策权与分红权。

      其中,决策权是第一位的权利,分红权是第二位的权利,因为享有决策权的股东可以决策公司是否分红。

       一、决策权 大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分权的治理结构。

      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会,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第一道防线——股东会/股东大会层面的控制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选举产生董事。

      所以控制权中决策权的第一道防线便是控制股东会/股东大会。

       股东会/股东大会中,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至于是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一般认为是认缴的出资比例,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其他股东可以将其除名,在除名决议中,未实缴出资股东便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公司章程可以赋予出资10%的A股东以90%的表决权,相应的,其他股东90%的出资份额只有10%的表决权;再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关于股份公司,公司法原本规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并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进行特殊安排。

      但这时就体现出法律解释的魅力所在了,公司法是没有说“章程可以另有规定”,但也没有说“章程不可以另有规定”,同股同权是股份公司的基本原则,但A类股、B类股不是相同的股票,那特殊安排也就不违反同股同权原则。

      所以,也就有了科创板允许AB股双重股权架构的制度设计。

       无论是按照股权比例还是按照公司章程的特殊安排,要取得控制权就要获得多数的表决权。

      普通决议过半数即可,特殊决议如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此外,还要注意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规定,如有的公司规定“公司所有事项均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此时控制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需要持有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

      还有一些投资基金可能会要求公司章程中规定些保护性权利,公司特殊事项需要投资基金同意才行,这虽不影响控制人的控制地位,但也确实是对控制人权利的限制。

       另需说明的是,并非一定要是工商登记的股东才能控制股东会/股东大会。

      在VIE架构中,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协议控制着公司;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也可以通过协议实现控制。

       2、第二道防线——董事会层面的控制 执行董事仅由一人担任,相对比较简单,控制人安排自己人担任即可。

      这里我们仅探讨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也就意味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需要董事会去落实。

      如果控制人无法控制董事会的话,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会无法落地,除非先走个董事会改组程序。

      但走程序是需要花时间的,可能程序走完,机会也已逝去。

       有限公司的董事由3-13人组成,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董事会按人头表决,即一人一票,讨论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也即控制人如果想控制董事会,那听自己话的董事至少要占到董事会人数的半数以上。

       如果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中无法取得控制地位,那么在董事会中取得半数以上席位,也可以是取得控制权的不错选择。

      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规定董事会中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要过半数,如果不够半数,合伙人有权自行任命其他董事(无需股东同意)。

       3、第三道防线——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选任或解聘。

      公司法在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时,均是列举了其职权,然后在最后写了个兜底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而在规定经理职权时,是列举了其职权,虽然最后也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兜底表述,但接下来一款便是“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股东会列举的职权需由股东会行使,公司章程仅可增加其他职权,但不能删减;同理,董事会亦然。

      而经理职权,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不必受公司法列举职权的约束。

       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聘用等具体事务,公司章程还可对其特别授权,也是公司控制权中重要的一环。

       二、分红权 分红权是股东的另一项重要权利。

      关于分红权,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这里强调个实缴,即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的默认设置是股东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还需注意的是,这里的约定不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类的多数决,而是全体股东的约定,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一致决。

       对于分红权的控制,股东会/股东大会只能决定是否分红,而具体的分红比例,应该是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改变默认设置的。

       最后,再说下无冕之王的控制权吧。

       有些公司的老板,可能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面都不占优势,但掌握着公司的关键资源,比如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公司离开他后无法运转,甚至老板可以带走公司的关键人员另起炉灶。

      这样的老板,也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有些公司的老板,比较相信风水,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办公室布局都要去听从一个大师的建议。

      或许这样的公司,认定大师为实际控制人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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