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诱惑与法律的惩处:温则道案件的法律与道德思考
发布日期:2024-10-29 17:32:15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温则道盗窃案中,被告人因多次盗窃被定罪。本案涉及盗窃罪的构成、被告人的累犯身份对量刑的影响以及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作为解析文章的前言:如何准确界定盗窃罪?温则道的累犯身份如何影响其刑罚?本案中的证据体系如何构建?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犯罪的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介】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温则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23日凌晨,温则道在新丰县城随意拉车门作案,发现一辆蓝色小车车门未锁,进入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温则道此前因诈骗罪和盗窃罪被判刑,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考虑到温则道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被追缴和没收。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33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则道,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新丰县,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40***************,户籍住址新丰县**********,现住新丰县**************。2010年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羁押,同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浪浩,新丰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则道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雨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则道及其指定辩护人林浪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23日凌晨2时至4时许,被告人温则道选择停放在新丰县城的小车进行随意拉车门作案,大概凌晨3时56分许,在新丰县*******发现一台蓝色的小车(车牌:粤F*****)车门没有上锁,被告人温则道拉开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盗窃被害人潘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则道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则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则道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则道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温则道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图片指认、电子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温则道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交易明细、鉴定意见、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温则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温则道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温则道犯盗窃罪不持异议,并认为温则道能认罪认罚,建议对温则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另查明,2020年2月28日10时许,新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新丰县**********温则道家中将温则道抓获归案,并扣押了温则道用于作案的工具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则道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则道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温则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则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恰当,亦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则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二、对被告人温则道的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23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潘某。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二轮女装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温则道因在新丰县随机拉车门盗窃车内现金23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此前有诈骗和盗窃前科,属于累犯,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现金及作案摩托车被追缴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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