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交友到金融诈骗:钟帆案中的法律警示与防范策略
发布日期:2024-10-30 17:51:5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钟帆盗窃案中,被告人因利用网络贷款平台实施盗窃行为被定罪。本案涉及网络犯罪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以及赔偿与谅解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网络环境下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如何界定?钟帆的认罪认罚及赔偿行为如何影响其刑罚结果?判决中对辩护意见的采纳反映了哪些刑事司法原则?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盗窃犯罪的处理策略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介】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钟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钟帆在2019年6月至8月期间,骗取被害人黄职云的个人信息,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信息申请网络贷款共计33497元,后将款项转入自己账户。此外,钟帆还以类似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欣欣6610元。案发后,钟帆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钟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故从轻处罚。
【附法院判决书】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91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帆,男,199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湖光农场柳秀队89号,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天润御海湾11栋3110房,农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子丹,广东诚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帆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帆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子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初,被告人钟帆通过互联网上认识被害人黄职云后开始交往。2019年6月至8月期间,钟帆以帮黄职云在网上查询征信为由骗取了黄职云本人的手机、身份证、农业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在黄职云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黄职云的手机在“招联金融”、“拍拍贷”、“小米贷”、“乐花贷”等贷款平台上申请了多笔网络贷款共计33497元。贷款的款项由贷款公司直接打入黄职云的农业银行卡后,钟帆立即用黄职云的手机通过黄职云农业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微信将贷款转入到其个人支付宝及微信账号上,获取款项共计33497元,然后将贷款软件及贷款、转账记录删除后将手机归还给黄职云。直至2019年8月下旬黄职云被贷款公司催款时才知道,于是立即找到钟帆询问情况。后钟帆将黄职云手机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并辞去工作,失去联系。归案时,钟帆已将全部赃款挥霍。
2019年8月,被告人钟帆在抖音软件上添加被害人李欣欣为好友,并在与李欣欣交往过程中获取了李欣欣手机、个人信息、银行卡资料等信息,并在李欣欣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欣欣个人信息分别在“京东”、“乐花贷”等贷款平台上申请了两笔网络贷款共6200元,在贷款到账后又秘密将李欣欣账户上的661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将转账记录删除。2019年12月,贷款公司向李欣欣催还贷款时,李欣欣才发觉钟帆盗窃其钱财的事实。
2019年12月31日,钟帆的家属罗启超赔偿损失66000元给黄职云,于2020年1月19日赔偿损失14500元给李欣欣。黄职云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谅解书对钟帆表示谅解;李欣欣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谅解书对钟帆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的小米手机一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据、发还清单、微信截图、农业银行流水记录、收据、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款项说明、证明,被害人黄职云、李欣欣的陈述,被告人钟帆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钟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李子丹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钟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扣押被告人钟帆持有的小米手机一部,经查属于供犯罪所用工具,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扣押被告人钟帆持有的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钟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两被害人财物,共计39697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并没收其犯罪所用手机。钟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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