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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无罪释放典型案例2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郑贴侨无罪释放典型案例2 请求做出赔偿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禹寅生,男,汉族,1946年1月3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田江乡谷洲村6组。身份证号码:430511194601032556,电话:(0)13975904619. 赔偿义务机关:云南省四双版纳州人们法院。 法定代表人:景洪市人民法院院长。 案由: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请求事项; (1)、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前的有关规定赔偿我被关押510天的经济损失66300元。 (2)、请求赔偿我这么多年来为此花销的车旅费和工资损失13元整。 (3)、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8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78年9月19日被景洪县人民法院(78)刑裁定第002号刑事裁定书没收我452.76元,上海派手表一块。申请人于同年6月26日被(78)刑判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书判令关押申请人510天。后经申请人多次申诉,于1900年8月14日景洪县人民法院以(1900)景洪审判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申请人无罪。撤销景洪县人民法院(78)刑裁定第002号刑事裁定书,退还没收的452.76元人民币。上海派手表折价55元返还。没收的钱申请人已经领了,但是赔偿至今未到位,为此申请人多次找景洪县法院协商,协商未果。为此申请人多次上访,到云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总局多次上访,都没有解决问题。又于今年7月14日向景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刑事赔偿,但是景洪县人民法院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认定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出台以前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本申请人认为,不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来赔偿,还是按照其以前的有关的法律来赔偿,我都没说的,但是法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为老百姓办事的精神来办事,本着有错就改,改得及时的原则来办好这件事情,还申请人一个迟到的公正吧。不再上申请人再来回奔波了!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 禹寅生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