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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禚律师”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8-02-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对“禚律师”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引子】2018年春节有两件新闻事情被我记下来了。第一是双峰县通缉燃放鞭炮者;另外一件就是辱骂为国家潜艇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黄旭华老人事件。对于第一件事情,虽然行为过激,违反法律的规定,官僚主义特征明显,但是主观动机是善良的,指向的行为结果是公益性的,还没有这么大激起我的怒火。对于辱骂国家功臣的黄旭华老人,让我感觉到十分气愤,无法容忍。本人作为一个律师,当看到是律师这样辱骂国家突出贡献者,都深感惭愧,无地自容。 随着该事情调查的进展,行政机关也迅速做出处理。当处理结果出来后,又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处罚过重,随便骂一句人就被拘留十天,还罚款五百元,而现实中这种骂人的现象不随处可见;一种观点认为处罚过轻,理由是作为一名律师,查实为国家工作人民,辱骂的对象是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功臣,辱骂的是一位近九十岁白发苍苍的尊者,应当重罚。 先看看临沭县的处罚通报吧。 临沭县关于对郑山街道禚某利用新浪微博诋毁黄旭华院士的 情况通报   2018年2月15日至16日,微博用户“禚律师-a6j”发表言论,对中国工程院院士黄旭华进行公然侮辱,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县公安局接到网友举报后,高度重视,并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微博用户“禚律师-a6j”的真实身份系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禚某(男,47岁,曾任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8日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县公安局已于2月17日将其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调查取证力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该处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虽然该处只是一个通报,而不是处罚决定书,但是根据事实推断处罚依据应该是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 再回过来看该法条第一款的处罚,分两种档次,一档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一档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档是两种并列的处罚方式,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处罚,拘留只能是五日以下,罚款也只能是五百元以下,不能又罚款又拘留,关键词是“或者”,法律上“或者”表示的是选择,在这里是二选一的意思。第二档的关键词是“可以”,表示拘留的同时,还可以罚款,这里法律规定是情节较重,这里的用词是情节较重,而不是严重。公安对这种行为处于十日拘留和五百元罚款,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说是顶格处理了,因为公安机关认为该行为系情节较重,不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就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 如果单从通报的处罚程序和处罚依据来看,行政机关对这位犯事者的处罚是合法的。 凡事都有几面,从这事情的情节来看,该事情到底属于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也就是说该行为到底属于一般的侮辱行为,还是属于侮辱罪,这到底怎么认定?下面本人将按照法律和个人的理解详细阐述如下: 本律师认为“禚律师-a6j”构成侮辱罪,理由如下: 第一、“禚律师-a6j”主体合格,说白了就是具备构成侮辱罪的资格,“禚律师-a6j”系自然人,不是法人,因为法人不构成侮辱罪的主体资格。“禚律师-a6j”现年47岁,属于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原来从事律师行业,现在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禚律师-a6j”的主观动机系直接故意。“禚律师-a6j”的主观动机系直接故意直接故意,不是放任和过于自信的间接故意,更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所以该行为对社会秩序的损害更大。 第三,客观上实施了侮辱的行为。“禚律师-a6j”在网上公然用“老畜生”“厚颜无耻”来侮辱黄旭华老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行为,且是公然进行的,发布辱骂言论的网站为全国最大的新闻博客网站《新浪网》。 第四,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禚律师-a6j”侵犯的对象是一位近九十岁的老者,而不是什么法人单位,根据刑法理论,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对单位的侮辱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构成名誉侵权。 第五,该案构成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这情节是否属于十分严重,我们和一般的普通侮辱行为对照比较来认定。1、从行为实施人的身份来认识情节是否严重。从一般的普通公众和特殊群体的不同身份来区分情节的严重性。“禚律师-a6j”用的律师的身份来侮辱人,律师是特殊人群,是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从事国家法律职业的人群,公众要求律师不仅要懂法律法规,还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等,道德上也应该一样。用这种身份侮辱他人,和普通身份侮辱他人完全不一样。虽然后来查实其注销了律师身份,但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身份也是一样,尽管通报没有具体说明系街道办事处何种工作人员。这种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和普通的人完全不一样,更应该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他们道德标准有着更高的要求,这些人的危害行为相比那些普通身份的人来说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2、从被侮辱的对象来区分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该案中“禚律师-a6j”是侮辱一位舍下亲情一心一意为国家潜艇事业付出终身的国家精英,侮辱的是一个舍小家为大家的典范英雄人物,侮辱的是一个忠孝无法两全,舍孝为国,将为国家当成大孝的名族之魂式样人物。和一般的侮辱对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禚律师-a6j”挑战的是国家、民族精神建设的底线,它颠覆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道德行为基本规范极限。3、侮辱的后果是公众的同仇敌忾。该言论一出,立即遭到公众的唾弃,众愤激昂。所以说, “禚律师-a6j”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不言而喻。这好比强奸犯罪行为发生的灭口,这如同杀人后再劫财,这类同于不计后果的破坏财务盗窃,这类似逼着人行贿的结果。4、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军人是保家护国的长城,军工们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军人,他们是民族精神的现实表现,是国家信仰的最佳写照,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崇拜!侮辱他们,就是侮辱国家先烈,就是侮辱民族精神,就是侮辱国家信仰!它比侮辱某个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具有更大的破坏性。综上,这种行为早已超出了社会道德的底线极限,这种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请问要怎么样才算情节严重。 第六,虽然该案系“暴诽虐侮侵”五种不告不理案之一,告诉的才处理,但是该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对于侮辱罪,一般情况属于不告不理,我们有理由相信,慈祥的黄旭华老人不会去告这个对他进行恶毒攻击的人,包括他的家人。“禚律师-a6j”的行为不是黄旭华老人不去告就理论的那种行为了,该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惩罚不足以平民愤。任何一个民族都有其民族精神,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其国家的信仰。在我们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国家信仰的时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都抓的时候,屈原、文天祥、郑成功、邓世昌、杨靖宇这些典型代表光辉形象不容任何半点玷污,谁能容得下对生活中活生生英雄的诋毁!井冈山精神、红军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红岩精神、西柏坡精神成为一种国家信仰的时候,谁也容不下全身充满这种信仰的现实英雄,活生生的楷模受到侮辱!可以说没有中国无数英烈的付出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复兴,没有这些信仰,就没有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所以“禚律师-a6j”的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已经危害了国家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郑贴侨律师认为,临沭县对“禚律师-a6j”的处罚不合法!也许临沭县是时间来的太匆忙,也许是考虑欠周全,但是都不碍事。应该重启对“禚律师-a6j”的刑事侦查,以侮辱罪追究“禚律师-a6j”刑事责任,民族精神,国之信仰不容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