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林刑事附带民事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简称原告):叶某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邵阳市**县**乡邓东村十组,身份证号码:43052219******4375,联系电话:158****1311
刑事附带民事第一被告(简称被告):王某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县**乡新坪村,身份证号:43052219****565X.
刑事附带民事第二被告(简称被告):周某祥,男,汉族,19**年1月**日出生,住**市**县**乡新坪村,身份证号:43052219******5635
刑事附带民事第三被告(简称被告):王某华,男,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县**乡塘溪村,身份证号:43252219*****5632。
刑事附带民事第四被告(简称被告):胡某丰,男,汉族,19**年1*年*2日出生出生,住邵阳市**县**乡邓东村,身份证号:43052219******5615
案由: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后继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1062 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4日下午16时许,第一被告王某辉带着其他被告到**县**乡邓东村支书周玉云家寻衅滋事,当时他们手拿着大刀,说要酒喝,要烟吃,周玉云夫妇怕他们闹事,就拿酒拿烟招待了他们一起人,但是他们吃了烟,喝了酒之后就将周玉云家开店子用来盛东西的塑料瓶砸碎,并将他家修房子的模板乱甩一气,随后就走了。
从周玉云家出来之后就到叶某仁家来了,叶某仁家也开了个小店子,他们就在店子的前门乱踢,叶某仁的老婆听到踢砸门声后,就跑过去看,问他们说:“有什么事,你们是谁呀,怎么可以这样了”。第一被告王某辉就破口大骂:“我是你爹,叫你叶某仁出来”,这是叶某仁的堂哥叶某金以为叶某仁和他们有矛盾,因为他常在外打工,不知道家里的事情,其实根本没什么矛盾。就跟他们说:“叶某仁不再家,有什么事情好商量,来到我家里来喝杯酒”,被告人就一起到叶某金家去了。在这个时候,原告叶某林从外做泥工回家,听说弟弟家无缘无故被别人砸了,认为天下怎么会有这么回事,就想跟他们去理论理论,发现他们在叶某金家喝酒,就走到被告王某辉面前说,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了,我们无怨无仇的。第一被告王某辉不听原告说,用手在桌子上一拍,所有被告就一起上来对原告乱打,其中有的被告用刀对原告乱砍,原告当时就倒在血泊之中,他们就乘机就逃之夭夭了,在逃跑之时第一被告王某辉被群众抓住,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
原告认为,几个被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已经构成了犯罪,该犯罪行为已经对原告的身体构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依法提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叶某林
2010年5月25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四份。
2、计算清单
3、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原件
拟证明目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1
1
否
主题资格
2
被告户籍资料
1
1
否
主题资格
3
被告户籍资料
1
1
否
主题资格
4
被告户籍资料
1
1
否
主题资格
5
被告户籍资料
1
1
否
主题资格
6
医疗费发票
1
17
否
身体受伤害的实际医疗开销
7
鉴定费
否
鉴定开销
8
误工费证明
否
误工损失
9
陪护费证明
否
陪护人的实际损失
10
鉴定书
1
2
否
受伤程度
11
其他合理开销
1
4
否
因为此时的合理开销
1、 医疗费:4826.40元
2、 伙食补助费:12元/天×8天=96元
3、 陪护费:2人×8天×40元/天=640元
4、 鉴定费:300元
5、 后继治疗费:700元
6、 抢救车费,当他的住宿费,伙食费等500元。
7、 营养费:4000元
(1)+(2)+(3)+(4)+(5)+(6)+(7)=11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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