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云故意伤害案自诉状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简称原告):周某云,男,21岁,租住怀化市樟树垅码头采舍队宿舍。
刑事附带民事第一被告(简称被告,):许某磊,男,汉族,19岁,住怀化市大*区板桥乡周家坳村4组155号。身份证号:43050319******5019
刑事附带民事第二被告:唐某涛,男,汉族,16岁,怀化县**桥镇塘洪村20组1号,身份证号:43052319******7638
法定代理人:唐某捷,男,汉族,住怀化县**桥镇塘洪村20组1号,系被告人唐某涛之父。
法定代理人:何*云,女,汉族,住怀化县**桥镇塘洪村20组1号,系被告人唐某涛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第三被告:李*辉,男,汉族,1993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028号,身份证号:43252419******6110。
法定代理人:李*华,男,汉族,38岁,住湖南省**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028号,系被告人李*辉之父。
法定代理人:黄某云,女,汉族,35岁,住湖南省**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028号,系被告人李*辉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第四被告:朱某军,男,汉族,1995年2月26日出生,住怀化市大*区**乡蔡*村4组58号,身份证号:43051119******7010
法定代理人:徐*华,女,汉族,35岁,住怀化市大*区**乡**村4组58号,系被告人朱某军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第五被告:田某龙,男,汉族,19**年*7月*7日出生,住怀化县塘渡口镇**居委会河西街5组21号。
法定代理人:田*银,男,汉族,怀化县**医院医生,住怀化县**口镇河西居委会河西街5组21号。系被告人田某龙之父。
法定代理人:罗*华, 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田某龙之母。
案由:抢劫罪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据263条第4项追究被告人许某磊、唐某涛、李*辉、生海军,田某龙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866.55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3日晚上八点多钟,原告周某云在怀化市西外街海涛网吧上网,被告结伙以抢钱为目的来到该网吧,寻找下手目标,他们发现了坐在离网吧门口很近的8号机上的原告,第四被告以有朋友找原告为借口将原告骗出网吧,当原告发现没有朋友找原告想退回网吧时,骗原告出网吧的被告与第二被告用匕首威胁原告,将原告带离到离网吧10米左右的巷子里,然后所有被告将原告踢倒在地,要原告承认打伤了他们的朋友,原告矢口否认,这时候所有被告有的用木棒有的用拳头朝原告的头部和背部连续猛打,这时其中一被告就用刀朝原告背部的肩架骨下面的位置捅了一刀,原告大声喊叫引来了网吧的人,被告吓得仓惶逃窜,前来的110车将鲜血模糊的原告送到了怀化市中西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对原告实施伤害的行为,动机是非法索取财物,虽然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已构成了我国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怀化市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某云
2009年9月3日
附,一、本诉状一式三份。
二、损失费用详单:
1、药费,治疗费4591。55元。(其中住院医疗费及药费4316。55元,门诊,挂号,CT费228元,后继复诊,换药,检查共45元。)
2、鉴定费,300元。
3、误工费5975元。(医院住院20天,休养30天,日工资119.5元每天。(20天+30天)*119.5元/天=5957
4、护理费1000.(住院20天,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月工作日21.75天计算,20天*50元/天=1000元。
5、 后继治疗费2000元。
(1)+(2)+(3)+(4)+(5)=138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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