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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妥善化解信访诉求

发布日期:2022-10-26 15:40:59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报送单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基本案情】

201846日,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系浏阳市某社区居民,因该社区一烟花生产企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向外排放,导致周边环境破坏,树木枯死,水源污染的情况,向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中请人于54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后,于514日制作《关于反映某社区烟花废水污染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并于 516 日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在60日内可以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6个月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不服向原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并要求“重新调查处理,以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明问题对土样进行取样,水样抽查。”复议机关于528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另查明,被申请人针对某花炮连锁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已经立案查处。

 

【办理结果】

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并依法进行了答复。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推持被申请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反映某社区烟花废水污染的答复》。

 

【案例点评】

一、案件分析。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烟花废水污染”的投诉后,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规定,予以受理,进行调查、作出答复,办理程序和期限符合相关规定。

本案中,201854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于58日派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区已停产,无废水排放,无法对废水进行取样,现场检查无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立案查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查明,被申请人于2018429日针对某花炮连锁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已经立案查处,并责令被举报单位全面整改,整改完成后必须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据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监督管理的职责。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对土样进行取样鉴定的问题。《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均没有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针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进行取样检测或鉴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检测符合法律规定。

二、典型意义。

1.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行政机关相关的信访程序已经终结,并不是代表信访事项就没人管,而是被转交到该行政机关责任部门继续按行政程序办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的主要手段。本案中,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不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代替法定程序,而是引导信访人到上级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符合《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的规定,信访部门、办理部门和法规部门之间程序清晰,责任明确,以“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使得案件处理结果更有权威性和说服力。依法分流、依法处理,确保当事人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处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复议机关对案卷进行实体程序审查查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于58日派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区已停产,现场检查无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立案查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查明被申请人于2018429日针对某花炮连锁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已经立案查处。并责令被举报单位全面整改,整改完成后必须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据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