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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触电身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30 21:38:05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报送单位:长沙市宁乡市司法局

 

 

 

【基本案情】

1996年前后,某铁路公司征用了原宁乡县城郊乡(现为宁乡市城郊街道)某社区地段土地用于铁路建设,铁路建成后,在该地段靠某铁路旁形成了一块约为2亩大小的涝洼地。2015 年,当事人范某某将洼地进行了整理后使之形成了一口水塘并用来养鱼。在鱼塘边原有两根高压电杆架设有27千伏高压电线经过。2018 2月,当事人范某某、易某某、王某某三人商量,共同投资6000元在该鱼塘放养鱼苗,供顾客垂钓,按钓鱼重量每10/斤向顾客收费。2018925日下午,边某某(男,26)受其同伴李某、孟某某、杨某某之邀同去范、易、王三人经营的鱼塘钓鱼,边某某因其钓竿触碰到高压电线不幸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父亲边某、妻子胡某某并代理其女儿边某月(婴儿)要求某铁路公司、宁乡市电力局、鱼塘经营者范某某、易某某、王某某以及邀请边某某钓鱼的三个同伴共同赔偿因边某某触电身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 120万元,并向宁乡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办理结果】

宁乡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此次事故发生,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较多,包括死者本人、三个鱼塘经营者、某铁路公司、宁乡市电力局以及邀请死者去钓鱼的同伴都与本案有牵连。根据本案特点,调解小组派人到鱼塘边进行现场新查,发现电杆电线的架设位置。高度及安全警示均符合国家标准,电力局对边某某触电身亡事故无过责任,遂告知死者家属电力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放弃对其赔偿要求,调解小组又了解到,发生事故的鱼地块,虽原是某铁路公司已征用了的土地,但铁路建成后,该地块产权几经转换,现在权属不清,且通知铁路公司参加调解未到,调解小组向死者家属建议 如果认为铁路公司或土地权属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以免久调无果,对邀请边某某钓鱼的同伴,家属对是否要求他们赔偿尚在犹豫,调解小组了解这一想法后,分析认为他们即使有责任也很轻微,劝家属珍惜友情,或放弃赔偿要求或自行协商处理(据说在丧事时,三人主动出了悼念费)。经过讲事实讲法律、讲道理,死者家属接受了调解小组建议,放弃了要求电力局、铁路公司和钓鱼同伴调解赔偿的请求,将纠纷的五方当事人变成了两方。后经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完全平息。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近年来发生较多的因钓鱼触电身亡的事故。但本次事故发生又有责任主体多、过错原因多的特点。

其一、作为鱼塘经营者的范某某、易某某、王某某三人,不但对鱼塘安全管理不善,而且存在着非法使用土地开挖鱼塘的问题,对造成钓鱼者触电身亡负有重要责任。

其二、死者亲属认为作为鱼塘的土地所有人,某铁路公司对于已征用的土地的闲置部分有对其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其有高压线路经过的地段更应加强控管,铁路公司对他人在此开挖经营鱼塘未予制止,其不作为行为造成了此地被他人非法从事经营活动,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其三、邀请边某某参加钓鱼的同伴李某、孟某某、杨某某在有高压电危险的鱼塘边一起钓鱼,也应负有安全提醒的义务。

其四、作为本次事故的受害者边某某,因为自己勿视安全,其过错和责任更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本案特点,调解小组在组织调解过程中通过认真调查,做到依事讲理、依法分析、区别对象采取不同方式,不同途径解决问题,收到了良好效果。

查明案件事实为调解莫定了基础,调解小组受理案件后,通过认真调查和现场助查,查明了电力局没有过错,了解鱼塘地块产权归属不明,三个邀请死者钓鱼的同伴与其家属关系友好,以及三个鱼塘经营者的经营过程等情况后,心中有了底气,增加了做当事人工作针对性,莫定了调解的基础。

抓住主要矛盾掌握了调解的诀窍。调解小组根据本案涉及单位人员多,责任主体多的特点,认为本案不能笼统按亲属要求去调,必须抓住重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摆事实、讲道理从多方面劝说死者家属,使之放弃了要求电力局、铁路公司和邀请钓鱼的同伴调解赔偿的要求,调解小组只要针对鱼塘经营者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真正的抓住了纠纷主要矛盾和重点,同时也兼顾了次要方面(:如果家属认为某铁路公司有责任可依法维权,对钓鱼同伴的责任问题可自行协商或放弃等)使调解员集中精力在重点责任人重点方向上做工作,收到了良好的调解效果。

讲事实、讲法律、讲道理是解开当事人心结的工具。本案调解之初,三个鱼塘经营者认为自己对边某某死亡无责任。一是认为将一块闲置地改造成鱼塘,靠自己劳动养鱼没有错;二是高压电杆上挂了“高压危险”的安全警示牌,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三是认为死者等人钓鱼时,三人都不在鱼塘边,死者是自己忽视安全,钓竿触碰到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责任属于死者本人。调解小组对其分析认为:其一私自占用被征收土地开挖鱼塘,改变了土地权属和用途,违反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其二,电力局设置了“高压危险”警示牌,鱼塘经营者不以为然,仍在此处挖塘养鱼,又无有效隔栏,给钓鱼者提供了一个危险环境:其三,鱼塘经营者挖塘养鱼、供人垂钓、按斤收费是一种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鱼塘经营者应当对边某某触电身亡事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死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死者家属提出赔偿 120 万元的要求,明显忽略了死者自身的过错责任,调解小组按照《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法计算了边某某死亡的全部损失费用为90万余元。向死者亲属阐明,本次事故死者边某某是因其本人在明知高压电线危险的地段垂钓,不注意安全,导致钓竿触碰电线而触电伤亡,其本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不能把死者自身的过错责任要求他人承担。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死者属和鱼塘经营者双方终于对本案处理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各自作出了让步,最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