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某与湖南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2-10-25 17:28:56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报送单位: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因“呕吐、舌麻、视物模糊,眩晕”等症状于2019年 11 月 29 日人住湖南某医院急诊科,诊断为:急性脑卒中告病重, NIHSS 评分 2 分。经头部 CT 检查,被转入耳鼻喉科,当时患者家属自述有眩晕,动则恶心呕吐,行走不能。11月 30 日上午完善腰穿检查排除多发性硬化,同时完成 CTA 血管评估。CTA结果示:双侧椎动脉中重度狭窄到闭塞,在神经外科会诊后建议完善 DSA 进一步评估脑血管指导下一步治疗。12 月2 日晚,患者眩晕症状加重,言语含糊不清,轻度嗜睡,12月3日上午行DWI检查提示再次新发梗塞,在神经外科继续治疗,12 月 10 日病危,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医院分诊错误,未按病患表现出的卒中先兆症状鉴别分诊,首诊未直接送人卒中绿色通道而错误分诊至耳鼻喉科,导致延误救治时机,错失脑梗的最佳溶栓时间,最终导致患者不治,因此要求院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巨额赔偿。而湖南某医院认为科室的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自行协商未果,于2020年1月 16 日共同向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受理案件后,针对此纠纷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调解人员通过翻阅大量医学文献,并召集相关医学、法学顾问对病例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专业、细致医学剖析及法理分析,最终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促使医患双方在认知方面达成一定共识,化解了矛盾和心结。
【办理结果】
经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四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最终医患双方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湖南某医院免除死者住院期间所欠医疗费用的自费部分,并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死者入院诊断为急性脑卒中告病重,NIHSS评分2分,症状明显,但医院相关科室对脑卒中诊治认识不足,出现分诊错误,从发病半小时至最后死亡,11 天时间,溶栓和开通闭塞血管手术均没有及时开展,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虽然死者自身疾病的产生不是医院造成的,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确存在明显的缺陷或不足,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本案中,从医学和法学两个层面综合分析,在医惠双方没有进行尸检、司法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上,通过专业性和灵活性的调解方式,对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进行详细研判,拟定的调解方案得到医患双方的一致认可,最终成功化解了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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