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喜诉张某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张某喜,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现住邵阳市**区城南乡**社区5组2**号。
被告人:张某貌,男,汉族,出生于19**年*2月*4日,邵阳市人,初中文化,现住邵阳市**区**乡**社区5组。
案由: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1、请求追究被告人张某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自诉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
各项费用共计112655元。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邻居,两家房屋相邻,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
家修砌房屋影响了自诉人房屋的采光和透气,自诉人找其理论发生了争执,被告人以此记恨自诉人,处处针对自诉人。2008年11月11日晚上八点钟左右,被告人侵占自诉人家土地用来修化粪池,自诉人见此欺人之举又与其力争,双方发生口角和扭打,我老婆从屋中听到吵闹,拿着刚切水果用的刀出门看情况,被告人抢过自诉人老婆手中的水果刀朝自诉人砍来,自诉人用手一挡,刀砍在自诉人用于抵挡的手上,顿时鲜血淋漓,自诉人带伤逃离了现场。自诉人被家人送往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因伤势重又转院到邵阳市中心医院,花费医疗费共计3514元。该伤经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的委托,由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属轻伤,根据《刑法》第234第一款,应承担刑事责任,自诉人本来以为邻里之间应当以和为贵,被告人能在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的调解下同意理赔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就算完了,但被告人不愿调解,派出所也不对其做出具体处罚,现自诉人迫于无奈,只得向贵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伤害了自诉人的身体,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4条,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88条、第170条的规定,请求贵院支持自诉人的上述诉请,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书人:张某喜
2009年5月21日
附:(一)本诉状一式三份;(二)证据目录;(三)清单
清单:
1、 医疗费 3514元(见票据)
2、 护理费 70天×(13821÷250)元/天=3869.88元
3、 伙食补助费 70天×15元/天=1050
4、 营养费 70天×12元/天=840元
5、 误工费 (13821÷250天)元/日×70=3869.88元
6、 伤残赔偿金 13821×20年×10%=55284元
7、 扶养费 13821×1/2×17×10%+13821×1/2×15×20%=44227元
共计112655元
证 据 目 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附注
1
身份证复印件
主体资格
2
结婚证
结婚后入住马蹄新区
3
证明
结婚后建房一直居住马蹄社区
4
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身份
5
病历资料
住院治疗
6
医疗票据
治疗花销
7
调解告知书
调解未成
8
和解笔录
和解不成
9
张某貌的询问笔录
张某貌伤害行为
10
张庚盛询问笔录
同上
11
张某喜询问笔录
同上
12
法医鉴定书
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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