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卷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8-01-2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行政起诉状
原告:石某卷,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县**镇**北路1号3栋,身份证号码:43050319******31526,电话号码:137****3145,系钟某东的妻子。
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邵阳市西湖路91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邵工伤认字【2013】01585工伤认定决定书;
2、依法认定钟某东的死亡为工亡。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31日15时30分左右,钟某东在上班时间突感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想请假休息会儿,领导批准。16时50分左右,钟某东突感病情加重,家属拨打本院的120急救,120在钟某东家展开抢救,最终钟某东抢救无效去世。4月2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在6月作出邵工伤认字【2013】00386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丈夫钟某东的去世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撤销后,2013年12月4日,被告再次下发了【2013】01585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旧认定钟某东死亡不属于工伤,理由是钟某东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而是在家中突发疾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申请人认为:钟某东在下班前突感不适,这是疾病的临床表现,当然是突发疾病,下班前当然是在上班,怎么不是在工作岗位呢?被告认定了钟某东在下班前突感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但是又认定这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无法令人信服。疾病的发展有个过程,突感不适是疾病的发作,不能认为只有疾病的高潮和结果才是疾病,将疾病的几个过程区别对待;同时,下班前肯定是在工作岗位上。所以,钟某东下班前突感身体不适,这是钟某东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回家后24小时内死亡,这是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视同为工亡。
综上所述,钟某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24小时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但是被告不认定钟某东死亡为工伤,认定错误,请法院依法认定钟某东的死亡为工伤。
具状人:石某卷
20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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