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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玉保险合同理赔案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曾某玉保险合同理赔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玉,男,汉族,小学文化,19**年*3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县**乡新茶村3组22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3359.,电话号码:1378****320.。 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县**镇朝阳路686—687号 ,电话号码:0739—28***88. 法人代表:不详。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0000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8年和被告签订了驾驶员平安保险,保单号为NO:0400022531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费,被告则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合同期限为一年,具体是2008年5月21日零时起止2009年5月20日24时止。在这段时间中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支付赔偿金。原告于2008年12月12日17时20分,在驾驶摩托车时,被周卫清驾驶的四轮车撞倒,共给原告造成74917.95元的经济损失,后交警部门认定周卫清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原告不负责任。出险后,我们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说等事故处理完再说。后来侵权人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就一直没付钱给原告。现在侵权人到外面打工去了,人都找不到。原告又要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但是被告以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同意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支付保险费,理由如下:1,原告和被告签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3,保险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事项。4,侵权人负全责保险公司就不支付保险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这种规定。5,侵权人支付的费用还远远不到位,原告的损失根本没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保险费,而不支付保险费的行为已近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现原告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曾*玉 2009-9-17 附录:1、本诉状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        证据名称 份数和页数 复印件还是原件 拟证明内容 备注 原告身份证 1份1页 复印件 主体身份   保险合同书 1份1页 复印件 主体身份和合同存在   交通事故认定书 1份1页 复印件 事故的发生和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1份1页 复印件 造成的实际损失   司法鉴定书 1份6页 复印件 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