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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后是否还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理赔后是否还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   【案情回放】 粟*丹在学校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粟*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27189.2元,治疗结束后。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绝。后经过学校多次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部分损失。但是粟*丹法定代理人不在保险理赔协议书上签了字,该协议书上约定,粟*丹这次保险事故纠纷,在保险公司支付了这边赔偿后视为全部支付完毕,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找保险公司再次理赔。郑律师认为这是显示公平,本来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费的案件,结果以拒绝赔付强迫粟*丹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书,给协议书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粟*丹败诉,二审调解结案,粟*丹再次获得2万多的赔偿款。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粟*丹,女,20**年1月2日出生,**县**镇大乔村人,现住邵东县九龙岭镇毛家粟山村。 法定代理人:粟*云,男,1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为粟*丹生父。 委托代理人:郑贴侨,邵东县九龙岭镇桥头冲村村民。 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 地址:邵东两市镇1814线D80-92、93号门面 法人代表:谢永和,该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不满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东县人民法院[2009]邵东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9]邵东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保险费20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上诉人的合理开销。 事实和理由: 第一,2008年3月,上诉人通过就读的邵东九龙岭镇中心小学向被上诉人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1份,交纳保费20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3月1日—2009年2月28日止,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感冒除外。2008年5月9日,上诉人因先天性心脏病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27189.2元,治疗结束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理赔,被上诉人以不属保险事由拒赔,上诉人中间多次向学校和被上诉人请求理赔,但被上诉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辞,在上诉人经济陷入极度困难,债权人催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以人道主义为幌子,诱使上诉人签订赔偿协议书,以支付3500元为条件诱使上诉人签订剥夺上诉人的各种权利的书面协议。这是上诉人经济陷入极度困难之时,这有证人曾敏等可以证明。这是乘人之危的行为,同时这也是显失公平的行为,按保险合同应当赔付20000元,而通过该协议只赔3500元,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 第二,被上诉人主张90天免责期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和学费一起交付,应该属于续保,不受90天免责期限制,再则该保险期限为1年,除去90天免责期就应顺延期限,保险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除去90天,保险期限只有9个月,何来1年之说,既然保险期限为1年,就不能用90天的免责期来逃避责任。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41条,《保险法》31条,应当视为在保险期内发生,不能以90天来免责。这有学校的交费花名册可以证明。 第三,原审判决认定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在多次要求理赔时被无理拒绝,已陷入极度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作出的,是明显的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做出的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这有曾敏等证人可以出庭作证。 第四,法官严重违法,在开庭前,还不知法官叫什么名字,使申请回避流于形式。更为严重的是,没开庭,法官唐丽萍已将判决结果告诉我,严重挫伤我的主动辩护行为,对上诉人提出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不能有偿服务理都没理,这些都让上诉人对法庭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贵院依法改判。 此  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粟*丹       法定代表人:粟*云 20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