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龙住**大酒店丢失车辆一案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某龙,男,汉,19**年**月**日生,柳州五菱面包车所有人,住**县**镇雷租路409号,电话:151-****-655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邵阳**实业有限公司**大酒店,住所地邵阳市东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酒店总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09)双法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双清区人民法院(2009)双法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丢失上诉人车辆36000元,车辆购置费3076元,机动交通事故责任险1100元,车船税360元,车内装修4510元,其它损失5000元,共计50046元。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部分关键事实未做为定案依据,在庭审发问时,被上诉人明确承认上诉人住酒店时,生意非常好,内置停车场已经停满,已无停车泊位。2009年4月21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维护站的证明并未指明上诉人停放车辆的位置系社会停车场。
二、一审决定性错误,人为割裂保管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关系。上诉人入住酒店停放车辆行为仅构成消费合同关系,停放车辆是消费合同的附随行为,即上诉人有停车权利,酒店有保管车辆的附随义务。由于定性错误,审理的方向自然就会偏离方向,最终导致判决错误。一审判决其它相关理由均附随于保管合同的定性,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郑某龙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能否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