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能否主张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7-09-25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能否主张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09年X月X日,韩某某与金鑫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韩某某购买了金鑫公司开发的位于离石区XXX的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4900元,共计588000元。2012年X月X日,韩某某依约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金鑫公司,同时,金鑫公司将商品房交付于韩某某。截止到起诉日即2016年X月X日,金鑫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至此,韩某某向离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鑫公司办理产权证的同时赔偿违约金共14万元。
争议焦点:
1、合同中并未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日期,金鑫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2、韩某某要求办理产权证以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代理意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金鑫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2、债权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韩某某要求办理产权证是属于物权方面的问题。因此,韩某某要求办理产权证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一说。在本案中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行为是持续性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售房人履行完自己的办证义务开始,在这之前,韩某某即权利人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不知道权利受害的范围和程度,韩某某向法院要求保护的范围无法明确,自然不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于被告履行办证义务后开始计算。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中可以看出,金鑫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在提交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测绘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取得了登记部门出具的收件单等证明材料,才认定完成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义务。本案中,金鑫公司在庭审中自己承认并没有完成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义务。因此,诉讼时效还未开始计算,何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说法。
判决结果:
1、金鑫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协助韩某某办理产权证;
2、金鑫公司赔偿韩某某违约金14万人民币。(从审判之日起的两年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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