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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9号

发布日期:2023-01-11 19:26:29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华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鹏

审 判 员  梁晓征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烨烨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