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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企改革发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8-02-05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法 律 意 见 书   兹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邵阳直属库的委托,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贴侨律师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邵阳直属库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5、《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8、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下发的中储粮湘[2008]219号文件; 2、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湖南分公司邵阳直属库的前身系湖南邵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该库成立于1991年,隶属于邵阳市粮食局,系国有粮食储备企业。2007年年底,该企业按照中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后湖南邵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变为一家国有独资企业,直接隶属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09年4月,按照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的要求,企业需再次进行人事、用工和分配等三项制度改革。 二、企业改革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2008年11月17日,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湖南分公司向其所辖的各直属企业下发了中储粮湘[2008]21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快分公司系统的改革和发展,按照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下发的中储粮[2008]540号文件的精神,分公司决定在所辖的各直属企业中进一步推进人事、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为此,邵阳直属库制定了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草案)。 本律师认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模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劳动分配方式。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做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下辖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分公司的统一部署对企业的相关问题作出处理。邵阳直属库的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劳动分配方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上述《改革方案》经邵阳直属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经分公司同意后即可实施,该改革行为合法。 三、关于《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本律师审查了《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的内容包括:1、人事及用工制度改革;2、薪酬分配制度改革;3、组织领导;4、其他;在第一部分内容中,又包括机构设置、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及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员工的聘任、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等六部分内容;在第二部分内容中,包括了岗位月工资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业绩考核机制、绩效工资等三部分内容。 经查,本律师认为,《方案》第一部分第一、二、三小部分的内容系邵阳直属库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对其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所进行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有鉴于此,该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方案》第一部分第四小部分的内容系对邵阳直属库的中层干部如何产生所作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此次邵阳直属库对中层干部的聘任既体现了职工所拥有的对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也体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权利 ,中层干部的竞聘程序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该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方案》  第一部分第五小部分内容所规定的系邵阳直属库对员工进行聘用的条件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该部分内容中,《方案》对参与竞聘的员工所设置的基本条件与相关法律规定、改革的相关政策及邵阳市的实际情况相符。至于竞聘程序方面的设置,尚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竞聘程序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该部分内容基本合法。《方案》 第一部分第六小部分涉及的是邵阳直属库对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从《方案》所规定的对富余人员的安置办法来看,邵阳直属库对于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均采取办理内退手续予以安置,且向内退人员所发放的基本工资高于邵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内部待岗的职工,每月所发放的生活费也高于邵阳市民政局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标准,因此,《方案》对于富余职工的安置这部分内容的设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第二部分涉及的是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这部分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方案》对邵阳直属库职工工资的设置来看,所有职工的工资均高于邵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且按照上述法律之规定,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因此,《方案》的这部分内容亦符合法律之规定。《方案》第三部分规定的是改革过程中的领导机构的设置。经查,该部分内容符合省分公司所下发文件的规定,且并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这部分内容亦属合法。《方案》第四部分规定的是对与此次改革有关的相关问题如何界定。经查,对这部分内容亦没有发现有违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因此,该部分内容合法。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1、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中的女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邵阳直属库存在处于这种状况的女职工,则不论这部分女职工是否被竞聘上岗,企业方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对这部分女工的劳动合同应延续到她们的“三期”界满时为止。 2、《方案》第一部分第五小部分关于员工参与竞聘的基本条件的设置中,附加了年龄的限制,这种限制条件的设定尽管是按照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所作出,但为体现该规定的公开、民主性,建议在对该部分内容做出决议前与直属库工会进行协商,以使该规定作为企业的一项制度长期执行下去。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的改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虽然小部分内容与《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不相符,但该《方案》在总体上尚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原则性问题,因此,《方案》的内容合法、有效。 五、本律师声明 1、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向本律师保证对其所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的依据是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所提供的书面材料。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央储备粮邵阳直属库在进行改革中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向与改革行为无关联的第三人出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湖 南 银剑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郑贴侨                                          20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