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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多位继承人对于遗产无法协商一致起诉析产纠纷

发布日期:2023-02-06 15:20:04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原告诉称 赵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继承人赵某刚名下存款261119.5元归赵某慧继承所有;2.判决被继承人赵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50%所有权归孙某玲,其余50%的所有权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刚与林某芬在1982年结婚,育有一女赵某慧,一家人共同居住在赵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的公房中(以下简称A号房屋)。

      后双方于1993年4月9日离婚,赵某慧由父亲赵某刚抚养。

       1997年10月14日,赵某刚与孙某再婚。

      此时赵某慧是14周岁,三人共同生活居住在A号房屋中。

      2002年12月,赵某刚与孙某用二人工龄及共同存款购买了A号房屋,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赵某刚。

      2007年4月6日,赵某刚与孙某生育二女儿孙某玲。

      赵某慧成年后搬出A号房屋单独生活。

       2016年10月,A号房屋拆迁,由于赵某慧一直没有自己的住房,赵某刚和孙某协商一致同意拆迁置换房屋中一套给赵某慧所有。

      2017年2月至8月期间,赵某刚签订《旧城区改建项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二。

      按照协议约定,A号房屋拆迁共置换了两套房产,分别为:位于二号房屋及案涉房屋,该房屋拟登记权利人为赵某刚,另有剩余征收补偿款为1375288.96元。

      上述两套置换房产交房后,案涉房屋由赵某刚一家三口生活使用,二号房屋由赵某慧占有使用。

       征收补偿款已打入赵某刚名下银行卡中,共计为1375288.96元。

       赵某刚于2018年9月17日立自书遗嘱一份,自愿在去世后将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益由小女儿孙某玲继承所有,自己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由大女儿赵某慧继承所有,赵某刚亲自书写并按手印。

       2019年4月6日,赵某刚去世,此时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

      由孙某带着小女儿孙某玲有使用;二号房屋已取得房产证,房产权利人登记为赵某慧,由赵某慧占有使用。

      赵某刚其他财产由孙某保管占有,包括赵某刚取得征收补偿款的银行卡。

       在赵某刚去世后,赵某慧发现有取款记录。

      截至起诉之日该卡账上余额仅剩216.35元。

      由于该银行卡由孙某掌管,在赵某刚去世后的取款消费涉嫌转移隐匿被继承人财产,严重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以上推断,在赵某刚去世时其名下存款至少应有522238.96元。

       赵某刚去世时,名下财产包括案涉房屋及存款522238.96元,其中除去孙某作为配偶享有的一半份额外,剩余财产为赵某刚个人遗产。

      根据赵某刚生前的自书遗嘱内容,赵某慧有权继承赵某刚名下一半存款即261119.5元,孙某玲有权继承赵某刚名下案涉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刚名下存款,孙某处有被继承人赵某刚的存款共计520000元。

      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

      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案涉房屋的另一半是孙某的合法财产。

       ?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刚与林某芬原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女赵某慧,三人共同居住在赵某刚名下的A号房屋中。

      后赵某刚与林某芬离婚,赵某慧由父亲赵某刚抚养。

      1997年10月14日,赵某刚与孙某再婚,三人共同生活居住在A号房屋中。

      2007年4月6日,赵某刚与孙某生育二女儿孙某玲。

      赵某慧成年后搬出A号房屋单独生活。

      2019年4月6日,赵某刚去世。

       2017年赵某刚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如下:被征收房屋为A号房屋,所有权人赵某刚,在册户籍人口3人,分别为赵某刚、赵某慧、孙某玲,乙方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本协议确定的补偿、补助、奖励金额合计为2925856.20元。

      甲方在扣除乙方调换房屋购房款及房改售房款或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后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共计1214689.96元。

      2017年8月31日,明确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160599元。

      审理中,赵某慧自述2002年12月,赵某刚与孙某用二人工龄及共同存款购买了A号房屋,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赵某刚。

       2017年4月11日,赵某刚在账户内收到了征收补偿款共计1214689.96元。

      2017年11月8日,赵某刚的前述账户内收到了征收补偿款160599元。

      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对赵某刚的存款按照520000元进行分割。

       后赵某刚购买了案涉房屋。

      案涉房屋的预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由二被告居住,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2018年9月17日,赵某刚写下《自书遗嘱》,内容为“我立此遗嘱。

      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具体财产加下:一、本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即案涉房屋),本人去世之后,本人在该房屋上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等),由本人小女儿孙某玲个人继承所有,;二、本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权、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由本人大女儿赵某慧个人继承所有。

      ” ?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慧26万元;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益由被告孙某、孙某玲各占50%份额; 三、驳回原告赵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赵某刚在2018年9月17日写下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且双方均认可,法院予以认定。

       赵某刚在《自书遗嘱》中明确其名下除案涉房屋之外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权、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由赵某慧个人继承所有。

      赵某刚的存款5200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260000元系遗产,应由赵某慧按照遗嘱继承。

      前述520000元在孙某处,故由孙某承担遗产给付义务。

       关于案涉房屋,系对赵某刚与孙某所有的A号房征收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刚与孙某的共同财产。

      案涉房屋的50%的所有权益归孙某所有,其余50%的所有权益系赵某刚的遗产,按照赵某刚的遗嘱,应归孙某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