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8907390038

婚前负债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3-01-26 11:0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案件回放: 2012年5月30日,郑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郑某以价款1075537元向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随后郑某按约定期限在2012年5月付清全部房款。

      2013年5月20日,郑某与孙某登记结婚。

      2014年8月31日,上述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郑爽,并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34.94平方米)登记在双方名下。

      之后,双方共同出资约4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5年5月,双方为停车需要以人民币7万元购买了房屋所属小区车位一个。

      另外,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借款12万元。

      2019年7月19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一女由孙某抚养,郑某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200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

      现孙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对案涉房屋(含装修)和车位一个进行分割。

      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价值分别按337.35万元(即每平方米2.5万元)、30万元、15万元分割。

       一审判决: 房屋虽系郑某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房屋的装修、购买的车位进行分割,故现孙某依法有权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对于上述财产的价款认定,因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有价值分别按337.35万元(即每平方米2.5万元)、30万元、15万元确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对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郑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郑某所有,由郑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

      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郑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万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郑爽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万元的补偿。

      另,房屋装修以及车位宜归属郑爽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款,按均等分割原则,由郑某折价补偿孙某22.5万元。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

       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对于房屋的装修及车位分割,因均系双方婚后出资,故原审法院判令由双方各半分得房屋装修及车位价值,并根据房屋判归郑某一节认定装修、车位归属郑某所有,亦无不当。

       ?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姓名、地址为化名。

       作者:李嘉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