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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五版(上)中的部分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18-02-17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被害人被违章车辆撞死,现场留下了闯祸车辆的油漆,也有人记住了闯祸车辆的车牌号,差人找到了该车,但该车被车主擦掉了车上的血迹,修补了车上的痕迹,并将车辆涂上了其他色彩的油漆。尽管可以必定该车为闯祸车辆,但车主拒不供认自己驾驭了该车,也拒不阐明谁驾驭了该车。明显,假设车主没有冒犯交通闯祸罪,就冒犯了协助消灭依据罪。假设拥护择一断定,则应断定车主的行为构成协助消灭依据罪。(P61)分析:张教授拥护择一断定。在择一断定场合,现已扫除了无罪的可能性,仅仅触及轻罪仍是重罪的问题。依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应当断定为轻罪。笔者以为,依据查明的实践,该案假设没有依据证明是其别人开的车,车主拒不供认自己开车,又不阐明是谁开的车,那么实务中一般不考虑其别人闯祸的可能性。即便车主零口供,依据本案客观依据可以推定车主就是闯祸者,由车主承当交通闯祸罪的刑事职责,并有逃逸情节。当然,这种推定答应辩驳,假设车主可以供给合理辩驳,例如案发时自己不在现场的依据,或许有依据证明不是自己开的车,推定就不树立。所谓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准则,有必要是树立在客观依据基础上,不是理论上存在可能性就能适用的。该事例没有依据证明有其别人闯祸的可能性,故不存在择一断定适用的条件条件。过错违法应与过错的一般违法行为相同,可以成为作为职责的发作依据。已然刑法理论必定过错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职责的发作依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定过错违法可以成为作为职责的的发作依据。例如,甲的过错行为形成了乙的轻伤(尚不树立违法),一起发作了生命风险时,甲成心不救助因而导致乙逝世的,树立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再如,A的过错行为形成了B重伤(现已树立违法),一起发作了生命风险,A成心不救助因而导致B逝世的,也应断定为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假使以为过错违法不是作为职责的发作依据,则意味着A的行为仅树立过错致人逝世罪。这明显与上例中将甲的行为断定为成心杀人罪不协调。当然,在这种景象下,需要考虑成果逃避可能性的问题。供认成心违法可以成为作为职责的来历,有利于完成刑法的协调。例如,甲意外地导致乙重伤,明知不抢救乙就会逝世,但依然不抢救,导致乙逝世。假设满意其他条件(具有成果逃避可能性与作为可能性),甲的行为无疑树立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A成心地导致B重伤,明知不抢救B就会逝世,但依然不抢救,导致B逝世。假设否定成心违法可以成为从前行为,关于A就只能断定成心伤害致死罪。可是,与甲比较,A的行为应当遭到更为严重的否定点评和更为严峻的谴责。所以,只需必定成心违法能成为从前行为,才干必定A的行为也树立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不致形成不协调的刑法点评。供认成心违法可以成为作为职责的来历,有利于处理一起违法问题。例如,甲以杀人成心将被害人乙砍成重伤,随后,甲看到了乙躺在血泊中的苦楚表情,顿生悔意,计划当即叫救护车。此刻,无关的路人丙却竭力劝止甲,唆使其抛弃救助的想法,乙因失血过多而逝世。假设否定成心违法可以成为作为职责的来历,就意味着丙不可能树立违法。因为不真实不作为犯实质上是身份犯,丙并不负有作为职责,不可能树立不真实不作为犯的首犯。只需断定甲的成心杀人行为引起了救助职责,其后来的不作为也归于杀人行为,才干断定丙教唆甲施行了不作为违法,进而树立教唆犯。(P157)分析:德日理论体系中,最糟糕的是依据特别个案发展出一个理论或许一个学说。因而,德日理论中许多的问题,往往理论学说很多,让人不胜其扰的。上述所谓的过错违法行为,过错违法行为和成心违法行为,能否成为作为职责的来历,张明楷教授以为都是可以的。其理由,也就是所举的事例,首要是实践中的极点景象,是极为稀有的。笔者以为,这种极点特别的事例,底子不具有遍及性,因而,彻底没有必要上升为理论学说,也不需要写入教科书。假设遇到了类似的景象,依据遍及适用的理论,脚踏实地处理就足够了,从而省略没有多少实践含义的形形色色的学说。上述事例,过错致人轻伤,过错致人重伤,行为人不救助被害人极为稀有,假设发作了,依据确凿,直接依据违法构成要件断定就是了。成心违法能否成为作为职责来历的问题,笔者以为这是个伪出题,张教授的观念不契合实践。原因是行为人成心违法后,不救助被害人,逃离现场,是常态实践。立法时,成心违法自身就是这么考虑的,此乃应有之义。换言之,成心违法立法时,就是以行为人脱离现场不救助被害人为条件的。一个成心违法的人,案发后盼望其立刻悔悟,立地成佛,彻底不实践。因而,张教授所谓的成心违法可以成为作为职责来历的观念,底子就是违背罪刑法定准则的。因而,上述丙的劝止行为树立教唆犯的定论,既不契合实践,也不契合法令,当然是谬论。本书建议在构成要件契合性一章中,别离评论各种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主体、施行行为,行为目标、成果、因果联系等),一起将传统刑法理论所评论的因果联系分为两个部分——因果联系与成果归属。其间因果联系,是依据存在论的实践判别;成果归属则是依据刑法意图的标准判别。不过,因为案子与判别的杂乱性,很难将两者彻底别离。实践,因果联系的判别就可能包含标准判别,标准判别也可能包含因果联系的判别。(P183)因果联系:行为与成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首要要以条件说为标准进行判别。亦即,当能断定没有施行行为就没有危害成果时,就可以必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另一方面,合规律地导致成果发作的行为,也可能不存在条件联系(如后述假定的因果联系)。在本书看来,条件说与合规律的条件说并不是一种敌对联系,“实践上,作为通说的条件联系公式与合规律的条件公式,在定论上是同一的”。德国判例: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驭轿车,右侧的乙朝着相同的方向骑着自行车。按规矩,轿车与行为应当坚持一米五的间隔,但甲只坚持了零点七五米间隔的情况下逾越骑自行车的乙,乙被轿车车后轮轧死。事后查明,因为乙其时酩酊大醉,即便甲使轿车与乙坚持法定间隔,发作相同事端的盖然性依然很高。所以,法院否定甲的行为与乙的逝世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但刑法理论上对此存在必定说与否定说。否定说的理由是,即便甲坚持法定间隔,乙也会被轧死,因而不存在条件联系。本书倾向于拥护必定说。第一,假设甲不超车,乙就不会逝世,故存在条件联系说。第二,就详细的特定时刻地址的逝世而言,甲的行为合规律地形成了乙的逝世。第三,甲本来可以抛弃超车,因而存在实践上的成果逃避可能性。当然,就本案而言,既可能经过否定成果归属(乙的逝世成果与甲违背留意职责的行为之间缺少关联性)来否定甲的行为构成违法,也可能以甲缺少过错为由不追究其刑事职责。(P187)成果归属的判别。成果归属是一种标准点评,树立在实践的因果联系基础之上。当行为与成果有前述因果联系时,需要再进行成果的归属的判别。只需当成果应当归归于施行行为时,行为人才对成果担任。例如,A将水性欠好的C推入水库后脱离现场,但C很快当即就可以捉住可以保住性命的木板,此刻与A没有意思联络的B敏捷拿走了这块木板,导致C溺水逝世。不能以为A的行为的风险性现已实践化,而应将逝世成果归归于B的行为。成果的提早发作。妻子为杀戮老公,准备了有毒咖啡,计划等老公回家后给老公喝。在老公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老公提早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逝世。因为妻子还没有着手施行的意思,只能断定该行为一起冒犯了成心杀人准备与过错致人逝世罪,从一重罪处分。(P276)分析:关于因果联系,我国一切德日派刑法学者的理论学说,包含本书在内,都是让人云里雾里,莫衷一是的。不过,此问题传统刑法理论学者的作品也没有人可以论述清楚的。实践上,反复研读刑法条文自身,就会发现一个不争的实践:法条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都是直接因果联系,无一例外。对此定论有人或许不服,其实就是这些人发作了幻觉。一切可能存在因果联系的刑法条文中,危害行为必定是直接导致危害成果发作的原因。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玩忽职守或许滥用职权行为,就是直接导致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成果的直接原因行为,许多人都以为玩忽职守行为或许滥用职权行为是直接原因,实践上并非如此。对此详细论述,请参阅笔者的《评〈刑法格言的翻开〉——原因的原因是成果的原因》一文。掌握好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也就是直接因果联系,在实务上具有重要含义。疑问杂乱案子,尤其是多行为案子,直接因果联系相当于刑法适用的指南针,依据施行行为直接导致危害成果发作的直接因果联系原理,使得刑法含义上的施行行为一望而知。比较之下,按德日理论操作起来,那个详细行为才是刑法含义上的施行行为,搞半天依然分不清楚的景象,是时有发作的。上述德国判例的争议,在我国是没有实践含义的。不管司机恪守坚持间隔的规矩与不恪守坚持间隔的规矩,都有必要保证安全才干逾越骑自行车的人。超车轧死了骑自行车的人,一般至少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应承当交通闯祸罪的刑事职责。不存在恪守了坚持间隔的规矩,被害人因醉酒被轧死了就白轧死了这回事的。推人入水的事例中,A将水性欠好的C推入水库的行为,就是施行成心杀人的施行行为,A没有预料到C能有机会捉住一块救命木板,那是A预料以外的,但不影响A推人入水成心杀人行为自身的性质。B施行抢走救命木板的行为,B明知C身处险境,木板是C救命的仅有工具,B将木板抢走,相同归于运用C的风险境况所施行的成心杀人行为,因而A、B都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仅仅非一起违法而己。妻子杀戮老公事例中,准备毒咖啡的行为并且放置在家里,这自身就是以投毒办法施行的成心杀人的施行行为了。投毒杀人,在家庭环境中不需要投毒者必定要将有毒咖啡用手递给被害人,将有毒咖啡放置在桌上让被害人自己喝,与行为人将有毒咖啡递给被害人喝,行为性质彻底是相同的。本案张教授以为构成成心杀人准备与过错致人逝世,法理上不树立,因为本案中妻子仅有一个投毒杀人的实质行为,并不存在有刑法含义的过错行为,故不可能构成成心杀人罪准备与过错致人逝世这两个罪,只构成成心杀人一罪。过错向成心转化。甲系乙延聘的家庭保姆,担任处理家务和照料两岁多的儿子丙。某日下午五点半左右,甲给丙喂桂圆时,不料桂圆核卡住丙嗓子无法吐出,甲随即将丙送往附近的药店救治。甲怕承当职责,向药店工作人员隐秘了丙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实践。返回乙家后,甲又向赶来的120急救医护人员隐秘本相,致医护人员无法采纳针对性的急救办法,延误抢救机遇。丙被送往某市儿童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日十点半因异物吸入、窒息、脑疝、多器官功用衰竭逝世。甲将有核的桂圆给丙吃,导致桂圆卡住丙的嗓子无法吐出时,就对丙的生命发作了风险。假设甲对医护人员说出本相依然未能避免逝世成果发作,甲树立过错致人逝世罪。但本案的甲怕承当职责,没有说出本相,尽管他并不期望逝世成果发作,但对成果持听任情绪,应断定为直接成心的不作为违法(成心杀人罪)。(P298)分析:本案中,给两岁多的小孩丙喂桂圆,丙被桂圆核卡住了嗓子,这是归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为甲的行为不归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危害社会的成果”的景象。过错违法中的过错行为,要求过错行为自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也就是说发作危害社会的成果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只需这样才可能使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危害社会的成果”。本案给两岁多的小孩喂桂圆的行为,不归于过错违法含义上的过错行为。因而,本案的起因,甲没有过错可言,不可能树立过错致人逝世罪。至于在抢救丙的进程中,甲依据惧怕承当职责,没有及时批注本相,急救医师未能针对性施行抢救,必定程度上说是延误了抢救机遇,存在不作为。这是否就能树立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呢?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在丙嗓子被卡后甲的体现来看,甲及时报警送医,足见甲底子没有听任丙逝世的片面成心。实践上,小孩子被异物卡住嗓子的症状,稍有经历的医师不必别人阐明就能疹断出来的,并且这个年龄段的小孩子突发性的紧急情况,首要就是异物卡住嗓子。本案从下午五点半出事,到晚上十点半小孩子逝世,医师有足够时刻疹断出小孩子是被异物卡住了。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丙终究没有可以抢救过来,其间医师经历短缺才是最首要原因。本案丙的逝世是多种原因导致的,甲的隐秘行为在其间所起的效果,远不及医师的失误效果大,故本案甲的隐秘不报的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甲乙二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开枪,其间一枪击中丙的头部,另一枪击中丙的心脏。事后虽能证明两枪均是足以当即致人逝世,但无法进一步证明究竟是谁击中何处以及哪一枪先击中被害人。明显,假设能证明甲先击中被害人,那么,乙仅树立成心杀人未遂;反之亦然。易言之,甲主、乙二人既有树立杀人既遂的可能性,也都有成心树立杀人未遂的可能性。可是,假使以为,只需的确证明甲、乙的行为“未达到目的”时才干断定为杀人未遂,那么甲与乙的行为既不能断定杀人既遂,也不能断定为杀人未遂。这明显违背常理,导致某种行为之所以不构成轻罪(未遂犯),是因为该行为可能构成重罪(既遂犯)。(P346)分析:本案的景象,甲乙两人唯有可能是一起或许几乎是一起开枪的,否则被害人倒地了,后边开枪的打中头部或许打中心脏就不可能了。有必要要着重的是,打中心脏或许打中头部,都不可能使被害人瞬间逝世。因而,所能得出的法医鉴定定论,一般都是两枪都是丙致死的原因。这才是脚踏实地的法医鉴定定见。因而,上述张教授所谓无法查清谁先击中被害人当即致死的假定,彻底是不契合实践的臆测。至于将“未达到目的”解说未遂犯的外表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就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即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就可以断定为违法未遂。据此,张教授以为甲乙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成心杀人未遂。分明被害人现已被枪杀了,两个行为人居然都是成心杀人未遂,都不要对逝世成果担任任,这难道不是脱离实践的理论么?本案甲乙两人都应当承当成心杀人既遂的刑事职责,现有依据亦可以支撑这个定论。因为没有一起成心,故只能树立一起犯,不能树立一起违法。例如,行为人夜间施行暴力欲强奸妇女,但在施行暴力行为的进程中发现对方是熟人,进而抛弃强奸行为。本书以为,对这种景象宜断定为强奸间断。因为行为是在客观上可以持续强奸的情况下,抛弃强奸行为的。可是,在夜间施行掠夺行为,在施行暴力的进程中发现是自己的父亲,同胞兄弟或许其他联系密切的人而抛弃掠夺的,不树立间断犯。(P369)例如,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翻开天然气后,脱离现场。但后来又发作间断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生命,却给被害人形成价值近万元的产业丢失。对此,不能断定为“形成危害”(间断犯)。(P377)例如,丙以强奸成心对被害人运用暴力,被害人为了避免强奸,提出将自己的3000元给丙,丙拿走3000元现金,抛弃了强奸行为。假设采纳整全的调查办法,就可能以为丙间断强奸的行为形成了被害人的产业危害,即归于强奸间断犯的“形成危害”。可是,这必定论并不妥当。这是因为,在这种场合,只需单纯抛弃强奸行为即可树立强奸罪的间断犯,而不需要采纳活跃办法避免成果发作。可是,单纯抛弃强奸的间断行为,不可能形成别人的产业危害。(P377)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存在对没有形成危害的间断犯没有革除处分而仅减轻处分的现象。例如,某判别断定的违法实践为:2014年4月13日清晨2时许,被告人张俄然打开双手扑向被害人李某面前,妄图以惊吓的办法抢走李某的手提包。李某遭到惊吓后当即蹲下并大声呼叫求救。张某遂抛弃掠夺并逃走,随后被巡查民警捕获。判别提出:被告人张某在违法进程中自动抛弃放罪,是违法间断,依法减轻处分。被告人张某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分,判定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掠夺罪(间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一千元。可是,已然断定张某的行为树立间断犯,因为其掠夺行为没有形成任何危害,就不能减轻处分,只能革除处分。(P378)分析:间断犯的适用,《刑法学》第五版中的观念存在许多难以想象的当地。上述事例中夜晚强奸因遇到熟人而树立间断,夜晚掠夺因遇到与自己联系密切的人,则不树立掠夺间断,只树立掠夺未遂。这里是何种衡量标准,无法捉摸。其实,夜晚强奸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抛弃强奸的,只能树立强奸未遂。因为行为人只需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条件下,才有胆量施行强奸行为。已然自己认出对方是熟人,十有八九对方也能认出自己。在这种情境下,持续施行强奸行为,无异于自投罗网。因而,行为人彻底是预为而不能为(强奸未遂),不是能为而不为(强奸间断)。至于夜晚遇到的掠夺目标是与自己有亲密联系的人,树立掠夺未遂,这里没有问题。间断犯形成危害的,既包含违法施行行为自身直接所形成的危害,也包含违法行为施行后危害成果终究发作前,行为人及时悔悟,采纳必要办法避免危害成果发作所形成的危害。《刑法学》第五版以为,行为人的间断行为所形成危害的景象,不算是间断犯“形成危害”的景象,故这种景象的间断犯应该革除处分的观念,应是法令解说有误。因而,上述运用煤气杀人的事例,行为人悔悟后砸破门窗救人形成资产丢失的,依然归于间断犯形成的危害,这种景象不宜革除处分而只能是减轻处分。花3000元让对方抛弃强奸的事例,所谓单纯抛弃强奸的行为即可树立间断犯,而这种单纯抛弃强奸的行为不可能形成别人的产业危害之观念,更是片面性点评,将全体行为分裂开来的成果。实践上,该案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抛弃了,原因是行为人违法成心发作了转变,由强奸成心转化为掠夺成心,行为人运用了从前的暴力行为所形成被害人人身自由和精力被强制的情况,形式上两边是买卖,实质上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劫取被害人资产,故行为人只树立抢动罪一罪,不树立强奸间断,更不树立没有形成危害应当革除处分的强奸间断犯。假设树立革除处分的强奸间断犯,那么被害人丢失3000元居然无人担责,这样的定论无法让人承受。张某对李某俄然打开双手扑向被害人李某,妄图以惊吓办法抢包的事例。该案应当树立掠夺未遂,而非掠夺间断。本案李某遭到俄然突击,并没有惊慌失措,她采纳了最为恰当的办法当即蹲下并大声呼叫求救。实践上,被害人自救的办法是有用的,从本案行为人很快就被巡警捕获归案看,意味着案发其时,行为人俄然打开双手扑向被害人,成果失算扑空,被害人避开行为人后当即大声呼救,行为人迫于无奈只好抛弃掠夺被害人的资产。被害人并没有被突可是来的突击所吓倒,相反采纳了有用的抵挡对策自救。本案中行为人是预为而不能为(违法未遂),而不是能为而不为(违法间断),故本案司法处理断定违法间断,法令适用有误。至于张教授以为应当树立革除处分的抢动间断犯,既不契合客观实践,也不契合间断犯的立法主旨。一起违法条文中添加一个“去”字,即“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去成心违法”,而不是说“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去违法”。所以,该款规定并没有否定一起违法是一种不法形状。(P382)例如,甲潜入丙家偷盗时,刚好被乙发现。乙知道甲即将施行偷盗行为,就自动为甲的偷盗行为望风,但甲对此并不知情,乙的望风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为甲的偷盗起效果。依照传统的断定办法,乙施行了协助行为,且有协助成心,故树立偷盗罪的共犯。可是,乙的行为与甲的偷盗别人资产的成果之间,缺少物理的因果性与心思的因果性,实践上也没有促进甲的偷盗行为。对乙以偷盗罪的共犯论处,并没有依据。P380例如,某日晚上,乙发现曾多次施行偷盗行为的甲即将侵入丙家偷盗,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为甲望风。在望风进程中,乙发现丙回家,所以与丙谈天,延迟丙回住所的时刻,待甲盗取资产从丙家出来后,乙才脱离。明显,假设没有乙的行为,甲的偷盗就不能达到目的。因而,乙的行为与甲的偷盗成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已然如此,就应当以偷盗罪论处。假设否定片面的协助犯,就意味着乙的行为不树立违法,但这种定论难以被人承受。明显,片面的协助犯仅限于协助行为与首犯成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的场合。P436例如,乙正举枪射击丙,甲为了保证丙的逝世,在乙的背后于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一起开枪射击,丙中弹身亡,但不能查清丙被谁击中。一方面,不能查明甲的行为与丙的逝世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另一方面,因为乙并不知情,不能必定甲的行为强化了乙的杀人心思,因而不能必定甲的行为与丙的逝世之间具有心思的因果性。所以,甲不树立片面的一起首犯(仅仅一起犯),不应对其适用部分施行全部职责的准则,只能断定甲树立成心杀人未遂,乙同仅负成心杀人未遂的刑事职责。P436例如,甲知道乙寻求丙女被回绝,便恶作剧地对乙说:“假设你强奸了丙,丙天然就会和你谈恋爱。”乙将甲的打趣确实,强奸了丙女。本书的开始观念是,因为甲的行为客观上引起了乙的犯意,乙实践上也施行强奸行为,可以断定甲因为从前行为引起了阻挠职责。假设甲在可以实行阻挠职责不实行职责可以依据甲的不作为对构成要件成果的重要程度,别离断定为不作为的协助犯或许一起首犯。因为在这种场合,究竟不是甲的不作为引起的(而是甲从前的没有成心的作为引起的),已然如此,就不能断定为不作为的教唆犯。P438分析:就一起违法而言,张教授为了使一起违法的界说契合其建议的客观不法之标准,挖空心思,想到在法条文本中添加一个“去”字的办法来无懈可击,这种随意改动法条文本的行径,现已不是解说刑法了,而是在粗犷蹂躏罪刑法定准则了。让人不解的是,面临这种低劣的做法,几乎没有人出来揭露反对他。《刑法学》第五版存在不切实践的幻想。张教授妄图打造一本八面玲珑的教科书,期望能成为实务办案指南。《刑法学》第五版就有了创纪录的一千二百余页。其间心就是妄图用理论辅导实践。为此,作者将留意力会集在实践中存在的或许虚拟的极点事例上,妄图针对极点事例构建新的“刑法理论”,然后将“刑法理论”应用于遍及的景象中。德日刑法理论中,最杰出的就是等待可能性理论了。一个癖马案发展出一个等待可能性理论来,并且推而广之,归入到违法论体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果实务部分处理任何案子,都有必要进行判别。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思想经济可言。众所周知,法令只关注遍及性,刑法理论也应该只关注遍及性。可是,德日刑法理论恰恰相反,重心放在特别性上,含糊了焦点地点,整个理论体系因而误入歧途。实践上,处理层出不穷的特别性,最有用的对策是脚踏实地,多堆集办案经历。经过特别事例树立各种特别理论学说,妄想以特别理论学说作为辅导,去处理实务中所遇到的特别事例的辅导办法,是十分愚笨并且蠢笨的。这种辅导办法犹如迷魂汤,喝了它会使人自娱自乐,深陷其间。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都是这种情况,无一例外。笔者以为《刑法学》第五版,可供实务参阅的有价值部分只占少量,不能供实务参阅的无价值部分占大多数。有必要着重:没有多年的阅卷办案实务经历的支撑,没有十分广泛的知识面(首要不是法令知识),是不可能写出一本像样的教科书来的。我国德日派学者不少人曾在实务部分挂职渡金。其实,关于堆集实务经历而言,挂职的效果极为有限。因为挂职首要是听汇报而不阅卷的,唯有阅卷处理案子,才谈得上堆集了实务经历。上述乙自动为甲偷盗望风的前后两个事例。前一个事例中,乙的行为与甲的偷盗,外表上看缺少物理因果性与心思因果性,乙没有起到促进甲偷盗的效果。其实否则,乙的望风行为客观上提高了甲偷盗行为的安全度。乙明知甲施行偷盗行为,依然私自放哨保护甲不被发现和抓捕,为甲的偷盗行为供给了无形的安全保证。乙片面上有协助甲施行偷盗的成心,客观上有协助甲施行偷盗供给了安全保证的行为,其行为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因甲不知情,不树立一起违法。考虑到乙首要是片面供给协助保证,并不参与分赃,效果相对较少,可依据情节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后一个事例中,乙的协助行为对甲的偷盗供给了有形的保证,乙的协助行为与甲的偷盗行为具有物理上的因果性,故乙应当树立偷盗罪。张教授以为前一个事例不构成偷盗罪,后一个事例构成偷盗罪,自相矛盾。这两个事例中乙的行为性质彻底是相同的,仅仅效果巨细不同。甲乙一起开枪但不能断定谁打中丙的事例。丙逝世成果现已发作,假使断定甲乙都未遂,定性就无人对丙逝世成果担任,明显不契合实践。应将甲乙一起开枪视为一个行为全体,该行为全体直接导致丙逝世成果发作,两人都要对逝世成果担任,都是既遂。因为甲乙无犯意联络,不能树立一起违法,只能树立一起犯。不过,考虑到究竟只需一人打中了丙,这种景象下的一起犯量刑,有必要留有余地。也就是,定性都断定既遂犯,量刑都依照未遂犯处理。这样的处理,外表上好像与准则有矛盾,其实则否则。因为特别景象,准则自身就是不能适用的,只能脚踏实地地参照适用。甲教唆乙强奸的事例。“假设你强奸了丙,丙天然就会和你谈恋爱。”甲从前这么一句打趣话,居然可以引起了所谓的阻挠职责。假使不实行阻挠职责,就可能树立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协助犯或许一起首犯。这种观念,违背了打趣话不可能构成违法的知识。其实,在《刑法学》第五版中,违背知识的事例不是单个,而是时有发作。再例如:医师甲想杀戮丙(起先住在医院A病房),便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理乙,让乙给A病房的患者打针。因为丙换了病房,乙到A病房后实践上给新来的患者丁打针了毒药,导致丁逝世。笔者以为,这个事例底子不可能发作,彻底是随便臆测的。医师只开处方,不会亲手将毒药交给护理去打针。再说护理打针有严厉操作规程,不存在不知情的可能性。至于将打针给A的药物打针给了丁,除非是天方夜谭。因而,该事例的证明与定论,朴实是以虚构的实践空谈理论,毫无价值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