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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考虑

发布日期:2018-03-17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一、现在我国专项的食物安全法律法规  (一)国家拟定的法律法规  食物安全问题注重程度的前进,我国政府拟定并施行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物安全或许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物质量安全的监管作业奠定了法律根底。经过长时间的建造完善,我国食物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取得很大成果。现在构成了以《食物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根底,以触及食物安全要求的许多技术规范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当地政府关于食物安全的规章为弥补的食物安全法规体系。现在依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议,《食物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施行,这将成为我国的食物安全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对食物的卫生、食物添加剂的卫生、食物容器、包装材料和食物用东西、设备的卫生、食物卫生规范和办理方法的拟定、食物卫生办理、食物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则《食物安全法》将其废止)。《食物安全法》是一部防止、操控和消除食物污染以及食物中有害要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作,保证食物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对食物安全规范的内容、危险评价准则、惩罚性补偿准则和食物安全信息一致发布等准则做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有必要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以及有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则了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出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准则,树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规范,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办理和监督,保证食物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产地、出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查看、法律职责等方面做出了规则,为从根本上处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供给了法律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办理法令》规则农药正式挂号须由农药挂号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后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办理法令》规则了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在研制方法、出产工艺、质量规范、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质量规范、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供给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办理法令》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用性、动物养分、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则。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则  部委拟定的法规首要:农业部拟定的《生猪屠宰办理法令》、《进口兽药办理方法》、《兽用生物制品办理方法》、《无公害农产品办理方法》、《肥料挂号办理方法》等;卫生部拟定的《食物安全行动计划》、《食物卫生监督程序》、《食物卫生行政处分方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办理方法》、《酒类卫生办理方法》、《粮食卫生办理方法》、《冷饮食物卫生办理方法》、《食用植物油卫生办理方法》、《肉与肉制品卫生办理方法》、《食糖卫生办理方法》等;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物卫生办理方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物标签办理方法》、《进口产品质量监督办理方法》、《进出口产品封识办理方法》、《进境生果检疫办理方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查验检疫办理方法》、《进出境水产品查验检疫办理方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这个食物链的环节来差异,根本能够分为产前环境质量法律规制、出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以及流转环节法律规制。  二、我国食物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食物安全立法现已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尤其是《食物安全法》及《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的经过,使我国食物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可是,因为我国食物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规范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物安全法律准则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准则环境建造需求时日。再加上各种食物安全事情频发,现行食物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食物安全监管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还进一步强化了当地政府完善食物安全监管作业的和谐协作机制。可是,这种和谐协作机制并没有处理分段监管形式下构成的属地化办理。属地化办理简单因当地保护主义而构成法律部分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实践中当地保护主义依然严峻,一些当地、部分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力等总是无法对权力构成有用制约,食物安全监管的规则会不会流于形式?一起,《食物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没有树立起一个一致的供各个监管部分同享食物安全曝光网络途径。简单构成食物企业“漏网”.  2.政府对食物安全监管仅仅保证食物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在监管本钱高、易发生监管缝隙和寻租的缺少。为谨防“政府失灵”,怎么有用鼓舞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气参与更重要。可是,我国食物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物安全法尽管引入了社会资源和安排的参与,但不具有本质意义。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供给便当的索赔途径,消费者面对举证难、维权本钱高的问题,然后构成大都消费者不愿意跟商家较真。  (二)食物安全法律职责准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物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补偿的问题。《食物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一是由两倍补偿变成十倍补偿。比较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算是一大前进。依据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出产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销售明知是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丢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销售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标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物企业的处分力度,而实践上十倍的补偿金并不能有用鼓舞食物企业。经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元的不安全食物后中毒,发生医疗费用等10000元的实践危害,按我国法律核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元补偿;按我国台湾区域”法律“法律核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元的补偿。可见,我国的十倍补偿是以产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区域的补偿是以构成的实践危害为基数的。其处分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关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关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区域”安营扎寨“.  此外,在消费者看来,十倍于问题食物的补偿价格大都在百元内,除了举证难、查验费用贵重等,即便消费者告到法庭,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使得许多消费者抛弃维权。论文格式可见,以产品价款为基数的十倍补偿并不能吓退违法经营者。  三、完善我国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考虑  随着《食物安全法》及《食物安全法律施行法令》的相继出台,我国食物安全法律规制方针进一步清晰,食物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在开始构成。可是,与《食物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操作规范仍不齐备、相应的食物安全监管安排的设置、财政资金等没有到位等等,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食物安全法律保护水平依然较低,食物安全法律准则建造有待完善。因而,食物安全法律资源需求进一步整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食物安全法律规范,以保证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福利。  (一)食物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食物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然后构成一个综合性的食物安全法律体系,既包含食物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含食物安全的程序内容;既包含行政职责,也包含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既有保护社会公益的效果,也有保护私家权力和利益的效果,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的法律准则。一起,差异各法律规范的保护目标和使用规模。  例如食物和农产品分类办理是由我国根本国情决议的,可是《食物安全法》中触及的有些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错综交叉,彼此抵触,构成食物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和谐和配套性较差。如《食物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办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则。可是,拟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规范、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恪守本法的有关规则“.该条旨在理清《食物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之间的关系。可是,关于”食用农产品“和”食物“的差异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在实践中会构成法律的抵触,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各种蔬菜、生果、蛋奶等农产品,也能够作为食物直接进入家庭消费。笔者以为,能够对其分阶段监管:在栽培、饲养阶段恪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在其他消费阶段则恪守食物安全法。  (二)食物安全监管准则的完善  1.进一步清晰食物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物安全法》及《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在坚持分段监管的根底上,对清晰食物安全监管部分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前进。并树立”高层次的议事和谐安排“-食物安全委员会。可是,食物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并没有对食物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清晰的界定。《食物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则”国家树立食物安全委员会,其作业职责由国务院规则“,一起法律也授权国务院依据实践需求,能够对食物安全监督办理体系作出调整。因而,仍需期待国务院在《食物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清晰食物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清晰。  2.完善食物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准则不等于有用的施行,还有赖于各项准则的执行。在食物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己经出台,各项准则根本断定的情况下,怎么使企业树立契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物安全保证准则,执行《食物安全法》及《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规则的各种针对出产经营者的规则,严格恪守出产操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物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准则一企业职责、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用的保证食物安全。因而,怎么改善行政监管形式,使监管部分由曩昔的重事前答应和过后处分转向以人性化的行政辅导为主,协助企业在出产经营过程中树立起契合法律要求的各项准则,将会有利保证食物安全。一起,监管部分能够做好自己拿手的作业,如食物安全规范、食物安全危险评价、食物安全信息发布等。  此外,针对我国农业出产高度涣散、政府监管部分没有满足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物源头污染严峻等问题,各个当地政府能够引导涣散农户同大型食物加工企业协作,以大型企业在操控与质量办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出产安全食物的引导,一起,监管部分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以为,在我国现在国情下,以上主张可谓是一条行之有用的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实践途径。一起,这也契合我国《食物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一致担任、领导、安排、和谐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监督办理作业,树立健全食物安全全程监督办理的作业机制。“(三)食物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下降消费者维权本钱  食物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产品引起的,这些产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本钱却及其昂扬,光查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昂扬的本钱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连累。因而,下降消费者维权本钱是发挥消费者效果的要害。对此,笔者以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效果。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安排,能够协助处于弱势位置的消费者同出产经营者商洽。关于较严峻的食物安全事故胶葛,能够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申述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能够完成利益的平衡,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其安排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危害消费者,便于搜集第一手资料,经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体系的分类整理以和谐许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然后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停息纷争。关于最终取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共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担负。另一方面也添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关于昂扬的判定费用,笔者以为,法律应当规则由监管部分承当。因为,保证食物安全是国家不行推脱的职责,理应由财政拨款来担负。可是,假如终究判定结果证明食物有问题,则应当由食物企业来承当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本钱,另一方面能够鼓舞监管部分实在履行职责。  2.完善消费者诉讼准则  谁有资格提申述讼是很重要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根据昂扬的诉讼本钱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抛弃了维权,这也是食物安全事情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这种规划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前进了消费者的申述本钱,不能发挥社会团体的力气。笔者以为,能够学习美国的集团诉讼准则。集团诉讼尽管也是根据受害者人数许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丢失又很少而树立起来的,但其彻底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准则。我国代表人诉讼因为存在以下三种缺点,而导致其缺少实践的可操作性:首要,权力人有必要到法院进行挂号,才干参与到代表人诉讼中来,添加当事人的本钱;其次,因为判定扩展方法上的约束,一些权力人没有及时进行参与代表人诉讼挂号之后被扫除在外,无法直接取得判定的适用,为保护权力只要再次申述,这样必定给当事人添加了诉讼本钱,不利于有用保护受害人的权力,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准则严峻制裁违法行为的功用。最终,因为代表人发生方法的严格要求,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呈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景象是受害人的排难解纷。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准则由律师发起并承当诉讼费用,受害者不需求消耗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省了诉讼本钱、前进了诉讼效率并保护了公共利益,有用的鼓舞了大大都受损的消费者积极的保护自己的权力。因而,要使代表人诉讼准则在这方面的功用显露出来,有必要学习美国的集团诉讼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