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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之人性考量

发布日期:2018-10-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读完《西窗法雨》,我认识到原来法律不只是白纸黑字的条文,更是一种崇高的精神价值,只有建立在以人性为基础上的法律才是一部真正的法律。刘星的智慧在于通过一个个看似简单的故事,将西方法律与中国的法律紧密联系起来,深刻分析了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与存在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们现在强调法治,可是什么才是真正的法治呢?中国人从孩提时代就接受了《三字经》的教育,认为性本善,所以我们强调的是通过道德去规范社会关系,而西方人则不同,他们从小接受的是《圣经》的教育,认为偷吃禁果是罪恶的源泉,所以他们认为道德是不足以遏制人类的欲望,必须通过更加强制性的措施即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就使他们的法治更加完善。我国通过不断探索,也逐渐从人治转向了法治,但依然有人治的残留因素,最典型的就是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现象,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司法,极大地不利于公平正义,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而在西方法院和政府完全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他们崇尚以权力制约权力,维护法律的价值,从上至下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院在旁边看着政府才会让人放心,所以这也成为我国有待完善的地方,即司法行政应当分离,从而进一步加强法治的权威性,排除人治的干扰。当然,这里所说的法治并不等同于单纯的依靠法律制度进行司法活动,法治追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更是一种实质的平等,尽管事实上并不可能做到人人平等的状态,但是法律的意义正在于此,法律的设立就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程度地为人民服务,这个理念在97刑法中就有很明显的体现。97刑法相比于79刑法的新在于理念之新,罪刑法定制度反映的就是立法者理念的一种转变,79刑法之所以强调类推制度是因为当时的法制并不健全,从而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制来实现政治执能,因此主要以惩罚犯罪为目的,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强调保障人权,不管是在宪法还在其他法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似乎都成为了一项必不可少的原则,尤其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构造上的模式转变,从超职权主义到强职权主义,再到如今的控辩主义,无不体现了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便出现在了97刑法的条文中。我认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罪刑法定原则便是对它的保障,排除了法官的个人感情因素,限制其自由裁量权,促进了实质的公正平等而不是简单地停留在形式上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没有了自己的价值判断过程,法律的适用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只是如何去把握度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到了法的精神,在西方的法律中人们认为上帝才是最公正的法律,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他们崇尚自然正义,它的含义在于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否则将不再适用法律,因为法律是自下而上产生的不是自上而下产生的,否则谁来强制立法者呢?这显然是一个伪命题,所以法律意味着民主意味着公正,这就很好诠释了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而不是限制人权,所以我更加赞成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恶法非法。但是中国人不这么想,中国人过于死磕法条,不能结合法律背后的精神进行判断,导致出现多起不合理的判决,直到最近昆山杀人案的结局才让公众重拾对法律的信心,其中就牵涉到了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而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争执无非在于价值判断的问题,如果死磕法条的法官可能会认为正当防卫应该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而刘海龙在行凶的过程中刀掉落就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就比如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辨析,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案例:甲抢劫乙,乙灵机一动告诉甲自己亲自掏钱包给他,甲放松警惕放下了刀,乙趁机逃跑,这当然是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想要中止犯罪的意思,只是出于其他的原因导致了犯罪不能进行,同样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的刀不小心掉落,这并不意味着他想要中止犯罪,而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完全是会拾刀继续杀人,说明在意思上是不存在中断的。而为什么我国会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呢?这就要考虑到法律背后的精神问题了,中止说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已经中断了,而未遂则是整个过程行为人犯罪的意图并未中断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才作了区分,主要是为了考虑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是仅仅从行为本身去分析。同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就不能仅从时间这个客观的角度去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是应该从他的意思表示层面去进行分析,很明显他具有完整的犯罪意图并且于海明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显然这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为什么这个处理结果一出来会引起如此大的轰动,是因为这真正地贯彻了人权保障的精神而不只是自说自话,老百姓真切地感受到了自己作为国家的主人身份有了保障,这是法治精神的一种历史性的进步。因此,法律是活的,是有生命的,只有满足了大众的需求和标准才真正达到了法律的目的,正如西方人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更重要的是背后的法律原则,这种原则是一种正义的伸张,是一种高尚的“依法审判”。只有上述要素同时具备,才能真正意义上称为法治,因此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制体系。   我一直思索为什么作者会以西窗法雨作为书名,读完以后我找到了答案,有句话说:“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打开西方法律的窗户,它的精神也悄悄地融入了我们心中,微微小雨却是波澜壮阔,让人无不称赞其中隐藏的大智慧。   --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1班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