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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学理论发展30载综述

发布日期:2018-02-01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从1978年至2016年,我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讨阅历了30年的开展进程,取得了长足的前进。其理论开展首要表现在厘清调整方针、从准则功用的视角研讨经济法的位置,以“社会本位”为中心研讨经济法根底理论、提出经济法学底子假定、微观调控法制化的研讨、税收法定准则与税收法令联络性质的研讨以及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条件下的反独占立法研讨。 【论文关键词】我国;经济法学;理论开展 从1978年至2016年,我国经济法学的开展紧紧跟跟着我国经济系统改革的脚步。我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讨通过30年的开展,取得了必定的研讨效果。 一、厘清调整方针。 对经济法调整方针的研讨是经济法学研讨中最底子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学学科的构建与开展。 我国经济法学起步昌盛阶段,学者们的研讨首要是围绕着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方针打开的。底子构成了两类观念。一类观念以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方针,其调整特定经济联络。 而关于特定的经济联络,表述却存在着必定的差异。有的学者以为公民之间的经济联络由民法调整,其他的经济联络都发生于国家的方案束缚之下,表现了国家的毅力性,其由经济法调整。①有的学者进一步从所有制性质的视点约束了经济法的调整方针,即只要树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根底之上的经济联络才是经济法的调整方针。②跟着经法学研讨的开展,学者们对经济法调整方针的知道进一步详细化,着重经济联络的性质。有的学者以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联络和横向经济联络。①有的学者以为,经济法调整办理联络。②也有的学者以为,经济法调整方案联络。③另一类观念以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方针,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令部分。④1986年《民法通则》公布之后,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方针有了新的知道,关于横向经济联络的调整逐步淡出了经济法学者的视野,“纵向经济办理联络说”⑤逐步占有了控制位置,学者们在对经济法调整方针这一问题的知道上底子取得了一致。进入20世纪90年代往后,学者们关于经济法调整方针问题的理论比武逐步削减,学者们在“纵向经济办理联络说”的根底上,对经济法调整方针的论说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偏重点有所不同。代表性的观念首要有:“国家和谐说”、“需求国家干涉说”、“社会公共性经济办理说”、“微观调控和商场规制说”、“国家调理说”以及“行政办理说”等。⑥在着重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办理联络”的一起,也有学者以为经济法调整必定的“横向经济联络”,但对“横向经济联络”的了解现已与开始经济法萌发时期的了解有所不同。 此刻的“横向经济联络”是指方案指导下的运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联络。[1](P46)时至今日,学者们关于经济法的调整方针已达成底子一致,都着重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办理而构成的经济联络,只不过是表述问题的偏重点有所不同罢了。 二、准则功用视角中的经济法位置研讨。 学者们关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联络的研讨,阅历了一个从开始重视差异到现在重视联络的开展进程,研讨视角逐步聚集于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准则功用上。从准则功用视点去评论经济法在法令系统中的位置,有助于整合法令间的系统功用,促进经济法学研讨更好地效劳于实践。 开始,学者们在剖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时,往往从调整方针视点进行论说。进入20世纪90年代往后,特别是1992年我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断定我国经济系统改革的方针是树立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系统之后,民法和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络最为亲近的法令准则,在商场经济系统的构建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效果。此刻,学者们对经济法与民法联络的研讨中不只重视二者之间的差异,更加重视二者之间的联络。关于差异的论说不只聚集于调整方针方面,而且进一步重视保护的法益、准则功用等问题。在准则功用视点,民法是保证商场调理有用运作的法令机制,经济法是保证国家调理有用运作的法令机制,其功用在于补偿民法在处理商场失灵、功率与公对等问题上的缺乏。[2](P19-20)民商法偏重从微观、从经济开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证自在交易、自在竞赛以进步功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则偏重(并非悉数)从微观、从利益和谐方面削减社会经济震动构成的损坏和优化经济结构,然后进步功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3]在评论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络时,首要的落脚点也是二者的准则功用的互补性。 民商法是商场经济常态性的法令,它多是通过其任意性标准,表现“无形之手”的要求,充分发挥商场主体的能动性,一起也罕见强行性标准,导向商场主体自觉地恪守商场规矩。经济法是商场经济非常态的法令,它多是通过强行性标准,着重“商场机制的外在化”,供给具有干涉性、微观性、全体性、方针性、公法性的规矩,处理商场失灵,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开展。[3]学者们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联络的研讨开始也是着眼于调整方针的差异。20世纪90年代往后,跟着学者们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功用互补性重视度的增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络也进入学者们研讨的视野。在评论二者之间的联络时,学者们底子也都是着重二者在准则功用上的互补性。①进入20世纪末期,也有的学者将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并排在一起,评论三者之间的联络。对三者联络的研讨是从功用的互补、调整方针的穿插等视点着重在商场经济系统下三者协同发挥更大的效果。②三、以“社会本位”为中心的根底理论研讨。 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探究经济法独立法令位置的研讨仍在持续,研讨的视角不再局限于调整方针以及与民法和行政法的联络等问题,逐步拓宽到经济法的价值、主旨、底子准则、法益方针等问题上,然后构成了以“社会本位”为中心的根底理论研讨。 首要,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中心领域。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办理联络的实质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社会公共性决议并表现在经济法的发生、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权利(利)和职责、经济法的特色等各个方面。[4]其次,针对经济法的法域归属问题,有学者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是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以及保证可持续开展的法令,是社会公共干涉和理性建构之法。[5]社会化是社会开展的必定趋势,这种趋势导致以社会为根底的私法、行政法在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化。但受其实质特色和固有功用的约束不能彻底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必定发生一种彻底社会化能够反映满足社会化要求的法令———社会法。其间经济法就是这种社会化的产品,是一种社会法。[6](P220)再次,从“社会本位” 的视点提炼与归纳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调整政府办理经济的联络中,以保护社会经济运转的全体利益和功率作为底子价值。[7]经济法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最重视社会性。③最后,经济法的法益方针是社会利益。经济法的法益方针应是经济法首要追逐和完成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法益方针依托社会全体调理机制的效果而完成。[8] 四、经济法学底子假定的提出。 经济法学的底子假定的提出丰厚了经济法学的研讨方法,供给了研讨经济法学根底理论的新视角,拓宽了研讨思路。“从研讨范式变换的视点来说,吸收相关学科中有共性或深层次的相关效果,提出底子假定,在对这些假定进行详细剖析,归纳运用依据相关假定而发生的各类方法,实际上是对经济法学研讨范式的变换。”[9](P59)1998年,有学者在剖析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络时,就提出了底子假定这一概念,以为民法与经济法存在着底子假定的差异。[10]随后,有学者在剖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差异是再次使用了底子假定的概念。即二者的深层差异是关于商场主体的假定不同;关于商场全体的假定不同;对政府与商场联络的假定不同。[3]可是以上论说仅从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视点提出了经济法学的三个底子假定,并未对经济法学的底子假定作系统的论说。2001年,有的学者对经济法学的底子假定进行了较为全面地研讨。把经济法学的底子假定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分法学一起的底子假定,可称为共通性假定;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一起价值的底子假定,可称为特殊性假定。共通性的假定是二元结构假定,包含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定,经济———准则层面的城乡二元结构、南北(东西)二元结构、内外二元结构,社会———文明层面的传统与现代二元结构、工商文明与农业文明二元结构。特殊性假定包含双手并用假定、两个失灵假定、利益主体假定、博弈行为假定、交易成本假定。而且运用各种假定剖析了详细经济法准则在运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处理的方法。①五、微观调控法制化的研讨。 微观调控作为国家干涉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法,自我国施行有方案的产品经济系统以来,就成为经济法学者亲近重视的研讨方针。关于微观调控法制化的研讨既丰厚了我国微观调控法学根底理论的内容,又在必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微观调控的立法实践。 有的学者对建国后40年来国家微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了反思,以为处理我国经济系统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需求从国家微观调控系统和微观调控行为下手,从经济、行政和法令几个方面临国家微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研讨。以法令手法规制微观经济行为,既是微观经济自身的客观规则性和特性所要求的,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办理功能、使命所决议的,是国民经济微观调控作业规则所发生的必定结果。[11]微观调控有必要尊重商场经济的客观规则,要立足于长时间的社会方针,微观调控应法令化准则化。为了加强政府的微观调控知道和职责,监督政府有用地施行微观调控,进步微观调控的功率,有必要着手拟定一部微观调控底子法,把政府对商场经济的调控法令化和准则化,使政府有用且有控制地发挥“统筹规划、把握方针、信息引导、组织和谐、供给效劳和查看监督”功能。[12]跟着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系统的树立开展,微观调控的法制化研讨逐步深化。有的学者对微观调控法的实质、价值、底子准则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论证。[13]有的学者以为,微观调控的中心问题是微观调控权的装备和行使,并通过剖析微观调控的合法性、权源、行使微观调控权的准则、力度以及微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问题,阐明微观调控权的法令解析关于微观调控法理论和准则完善的重要价值。[14]我国参加WTO关于微观调控法发生了严重的影响,社会化、民主化、世界化是我国微观调控法的开展趋势。 六、税收法定准则与税收法令联络性质的研讨。 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系统的树立和开展,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运转的重要手法之一,其法制化需求日益增强。所以,有学者提出了税收法定准则应作为税法的重要底子准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准则和法治准则等现代宪法准则在税法上的表现,关于保证人权,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含义深远。税收法定主义的提出有助于税制甚至整个法制的完善以及法学研讨的深化。我国在《税收征收办理法》中树立了税收法定主义,但并未将其上升为一个宪法准则,能够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法补进表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则,然后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转和和谐开展。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能够归纳为三个准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准则、课税要素明确准则和程序合法准则。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的重要准则,相同具有宪法准则的位阶。[16] 关于税收法令联络的研讨一向是税法学研讨所重视的一个问题。因为税收法令联络中固有的一方主体是国家,所以税收法令联络具有不对等性的特色。但近年来有些学者对税收法令联络重新进行了剖析,以为税收法令联络具有债的联络的性质,并在此根底上提出了税收法令联络的对等性。以“契约精力和对等准则”为实质和中心构建起来的现代税收法令联络理论为税法底子理论供给了新的研讨视角。当对某一详细的税收法令联络加以定性时,应当依据其内容、所触及的主体以及其所处于国家税收活动进程的不同阶段,来界定处于特定景象下特定的税收法令联络的性质;当需求对笼统的作为全体的税收法令联络进行定性时,能够以为其性质是税收债权债务联络。税收法令联络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重法令联络组成的两层结构:三方主体是指交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四重法令联络是指税收宪法性法令联络、世界税收分配法令联络、税收征纳法令联络和税收行政法令联络;其间,税收征纳法令联络和税收行政法令联络构成第一层,也是人们通常所知道的税收法令联络,税收宪法性法令联络和世界税收分配法令联络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令联络,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令联络的实质,即“契约精力和对等准则”,其遵循并表现在税收法令联络的各个层面上。知道和断定现代税收法令联络的实质,首要就会对传统理论中的“税收公正主义”提出应战。传统的税收公正主义一般只就交税主体范围内比较其相互之间的公正问题;而树立在“契约精力和对等准则” 实质根底上的税收公正主义则要求就税收法令联络的悉数主体————国家、征税机关和交税主体,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正和对等联络。[17] 七、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条件下的反独占立法研讨。 在经济法详细准则研讨领域中,学者们关于竞赛法的研讨一向与立法亲近相关,而且在必定程度上推动了立法的进程,特别是针对反独占法令准则打开的研讨。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反独占法理论研讨比较发达,实践经验比较丰厚,而我国从1978年以来,一向没有拟定反独占法,理论研讨和实践经验较为短缺。所以学者们在评论我国的反独占立法时,更多的是学习国外的理论研讨的效果和立法与司法实践。但毕竟我国的国情与美国、德国等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所以面向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条件的反独占法立法研讨尤为重要。学者们针对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外的反独占法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反独占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极大推动了2016年我国反独占法的出台。 首要,评论了规划经济与我国反独占立法的联络。拟定并施行反独占法与优化我国企业规划并非是敌对的。我国反独占法与支撑中小企业联合、扩展企业均匀规划和完成规划经济的方针并不矛盾,它们是为树立有用竞赛的商场结构而有必要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①我国既要重视开展规划经济,鼓舞必要的企业合并和联合,又要对立和避免独占和经济力过度会集,对立各种约束竞赛行为。要恰当把握其间的“度”。②其次,论证了我国行政独占的法令规制问题。反独占法是规制行政独占的最重要的法令途径,反独占法在规制行政独占时需求留意其与经济独占的一致性和各自的特殊性。[18]因为行政独占的构成首要是系统上的原因,因而,阻止行政独占的使命并非反独占法所能独立完成的,它需求完成自在企业准则,树立完善的商场经济法令准则,树立有力的履行程序及严峻的惩戒办法等多种要素的一起效果。[19]再次,提出了我国反独占法法令机构的设计思路。我国应当树立一个有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的反独占主管机构,它在人事编制和财政上尽管隶属于国务院,由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编排预算,但在审理反独占案子中却有着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裁判的权利,即在事务上仅仅按照法令进行判决。[20]最后,剖析了入世对我国反独占法拟定的影响。入世后,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竞赛方针和竞赛法问题,以应对越来越剧烈的国内商场竞赛和世界商场竞赛。尽管我国拟定反独占法存在压力,可是拟定反独占法有利于进步我国企业的竞赛力,遏止跨国公司的独占势力和改进国家的财政和微观调控。[21] 我国应当积极参加WTO关于竞赛方针多边协议的商洽,抓紧拟定反独占法。竞赛方针是国家的长时间战略,应当重视竞赛法和竞赛方针的研讨。[22] 我国的经济法学通过30年的开展进程,尽管取得了必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必定的缺乏。 在往后的开展进程中,经济法学研讨需求进一步加强学科间的交流与互动,亲近留意理论联络实践,强化详细准则的研讨,完成世界化与本土化的一致,然后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法学研讨的蓬勃开展。 参考文献: [1]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根底理论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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