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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合同法》立法之争

发布日期:2018-02-08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劳作合同法》的立法发生如此大的争议,除了劳作合同法自身准则规划上的缺点外,企业把握的话语权和淡漠的社会职责感,法令受众的法令知道不同大,以及法令抱负与实际的对立都是重要的原因。 论文关键词:劳作联系;话语权;法令知道 自201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经过新《劳作合同法》以来,关于劳作合同法的争议从来没有中止过。一部以维护劳作者权益为首要目标的《劳作合同法》,何故在全社会引起如此大的波涛?假如说这是《劳作合同法》立法价值取向的争辩,那其实在劳作法制守时社会就应有过一致,那就是从劳作者的弱势位置以及法令寻求的公正、正义方法,从安稳社会联系,促进社会开展和前进等视点动身,咱们都应该要加强保证劳作者的权益,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作者的利益。在“以人为本,法惠民生”的大布景下,《劳作合同法》在第一章第一款中规则为了完善劳作合同准则,明确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拟定本法。这一规则很好地表现了立法的意图和价值取向,这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就在于一个咱们都能认同的立法意图下规划出来的法令,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和反响? 一、劳作合同法准则规划问题 一个新生事物对外界发生的效果和影响,首先应该研究事物自身的摆放和结构问题。劳作合同法在准则规划方面终究存在哪些缺点与缺乏呢?我国劳作合同法第四条第2款规则:“用人单位在拟定、修正或许决议有关劳作报酬、作业时刻、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员工训练、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办理等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准则或许严重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全体员工讨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员工代表对等洽谈断定。”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经过对等洽谈方法“断定”有关规章准则,相关于已有法令确有严重突破。但从现有配套的法制环境,从员工代表和底层工会的举动才能和活跃的民主知道、维权知道现有状况而言,这一规则很可能会形同虚设,并被冠以对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形成莫大冲击的罪名。我国劳作合同法学习欧洲劳工法,对劳作合同的类型进行了强制化规则,特别是在第十四条中对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进行了具体规则。这一规则比较于欧洲国家的规则确有其立异之处,但这种立异的成效却有待实践的查验。用人单位能容易躲避第十四条规则的强制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法定景象。只要不让劳作者接连作业满十年或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换人”即可;还可在签约时主动地制造一些接连,使之不能“接连”,实际的状况彻底验证了这一点。形成此种避法行为的底子原因在于,各种法定景象虽表面上为法令明定的条件,但迂回、引导方法自身决议了这些条件的到达掌控在用人单位手中,无论怎样规划毕竟免不了用人单位的躲避。如此规则可能使立法初衷与施行效果相悖,导致劳作合同更为短期化。除此之外,劳作合同法许多条款的表述还需求酌量、解说的必要,例如,:“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第10条第2、3款)。试问:若已用工(依据第七条,用工之日即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此刻用人单位不要劳作者,莫非不按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来处理?若已缔结劳作合同,但没有用工,此刻用人单位不要劳作者,必定应按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处理,但此刻劳作联系因未用工而未树立,没有劳作联系怎样可能有劳作联系的两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从以上对劳作合同法的准则规划的剖析,不难看出,劳作合同法自身存在着许多准则规划方面的问题,以及条款的描绘不清问题,这是导致劳作合同法引起如此大争辩的一个严重原因。 二、资方的话语权和社会职责问题 到现在为止,对《劳作合同法》的责难,咱们还仅仅听到了专家和企业主的声响,还没有系统地听到劳作者的声响。劳作者对《劳作合同法》终究了解多少?该法对他们的作业和日子终究发生了什么影响?《劳作合同法》是增进了他们的利益仍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是不是建议修正?假如是,那他们期望修正哪些条款?对所有这些问题,现在都还没有断定的答案。最新出书的《我国企业家》杂志中有一项首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查询标明,超越对折的企业对新《劳作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有不同观点,有七成企业期望修正新《劳作合同法》。这样大规模的声讨,也让咱们重新温习了一遍企业等用人单位在社会日子中的分配力气。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劳作者弱者位置更加的显着。固然,任何声响都有表达的权力。 可是,在享用如此多的话语权的一起,咱们也要问一句,企业承当了多少社会职责?所谓企业的社会职责,具体而言,指的是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等承当职责,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的调和一致。中石油吉化公司爆炸引起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情,社会上存在的很多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让咱们对企业的社会职责感不敢苟同。 劳作者维护问题关于社会和政府都是头号重要的问题。对劳作者维护的程度直接联系到社会的安稳和开展。拿赋闲问题来说,美国一个州的劳作法协会的定论为:违法通常是赋闲者的最后挑选。赋闲不只使赋闲者自己及其家庭日子因为收入下降而质量下降,劳作者的劳作技能因为中止作业而退化或过期,并且还会使赋闲者及其家庭成员在精力上遭受损伤,自信心与成就感因波折而减退,与社会的交流因为脱离作业单位而疏远。就连家庭的安稳性也面临严峻的检测,赋闲或下岗者中离婚率偏高,其中又以男性赋闲或下岗为甚就是例证。赋闲影响的是赋闲者的生计、赋闲者家庭成员的生计和赋闲者家庭自身的生计。 曩昔的一年,党的十七大宗旨就是以人为本,构建调和社会。调和社会的中心是民生问题。扩大作业再作业、开展社会保证、调和劳作联系,事事联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件件触及国家的国泰民安,在构建社会主义调和社会中含义严重。企业在构建调和社会中的效果不行忽视。企业也应该要用科学开展观来看待劳作合同法下新的劳作联系调整,不能只管眼前时刻短的利益,而置社会职责于不顾。 三、法令受众的法令知道问题 人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中心基点,既是法治现代化的底子动力,又是法治现代化的终究意图。转型时期的我国法治建造,因为其特殊的国情,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中,出现了群众层次法令知道与精英层次法令知道的称谓与区别。精英一般用来指占干流位置的法令学者、法令思想者及现代法令准则下的法令职业者等。干流法令学者和法令思想者的观念往往经过立法方法取得官方表达,然后得到社会遍及的认同和承受。而普通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作为法令受众,都只能说具有群众层次法令知道。群众层次法令知道对精英层次法令知道具有显着的滞后性。这首要表现在群众层次法令知道对立法者法令知道的滞后。立法者作为时代文明知道全面而完整的把握者,他们的立法活动反映了一个国家物质文明、精力文明、准则文明等各方面的要求与开展趋势。但一般法令主体因为其环境、信息和日子方法等局限,他们关于法令中所反映的社会文明布景、开展趋势往往知道缺乏,尤其在我国现在所处的这样一个民众的现代法令知道极差,小生产实力很强,文盲半文盲人口占相当大比例的环境下,群众对立法者所把握的时代文明知道态势往往了解就更少。群众对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无法同步了解,其成果就必定成为法令运转的滞后力气。然后使群众层次法令知道对现代法制的运转形成了消解性力气。此次劳作合同法出台,许多用人单位只看到法令对劳作者的倾斜维护,以为是“一边倒”的法令,却没有看到立法的终极意图是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正是对立法滞后性的表现。因为法令知道不高,法令受众者往往对法令的了解发生误差,如对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了解,大部分人都将其了解为永久用工,“铁饭碗”。听凭法学专家,政府官员一再声明,依然望文生畏。劳作合同法立法之辩,不正是法令知道不同的表现吗? 四、法令抱负与价值判别问题 法令要处理的是人类社会的抵触。人类社会的抵触是主体间特定利益的对立,因而抵触的处理首要的就是能否在重新分配利益的基础上到达消除对立的调和状况。而处理的一种抱负状况就是抵触消除,两边主体在新的利益分配基础上开端新的调和联系。法令正是根据这样的考虑进行着自身准则的规划的。劳作合同法正是从这一法令的抱负动身,企图构建新的调和的劳资联系。一起法令也离不开价值判别,其总是面临着对原有次序与现有次序做出价值判别的难题。劳作合同法的拟定许多人以为过分超前,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劳作者首先需求作业权,然后才要求更多的正当权益维护。法令的抱负强调了法令的公正与正义,而实际的价值判别往往又出自于对过往次序恪守的惯性。关于劳作合同法的价值判别,咱们不能急于下结论,新法的不完善还远远达不到刚施行两月就必须修正的境地。这部法令终究利在何方?弊在哪里?这些都需求时刻和实践来查验。现在,关于《劳作合同法》所可能形成的所谓“负面”效应,均不过是企业主的“忧虑”和部分专家“推测”而已,假如“忧虑”和“推测”就可以导致一部经过长时间调研及证明的法令被修正,那严厉的法令岂不成了儿戏?《劳作合同法》表现了近年来我国在维护劳作者权益方面的前进,也是执行执政党“先富带后富”的前史许诺的一个具体步骤,对促进社会不同阶层间的调和也具有严重含义。无论怎么,新法对劳作者利益的维护立场是不容菲薄的。任何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应该拿压榨和献身劳作者的应有正当权力作为前置实现条件。《劳作合同法》已然已经颁布施行,那么就必须取得应有的法令庄严,这既是对法令抱负的尊重,也是对实际的遵照。 《劳作合同法》立法引起如此大规模的争辩和大面积的社会效应,超越是否应该维护劳作者这一立法意图而言,自身就值得咱们反思和讨论。这关于将来咱们怎么进步公民法令知道,建造法治环境,怎么立法,怎么游走于法令的抱负与实际中,都是一个很好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英)J.M.奥利弗.法令和经济[M].武汉大学出书社,1986. 2、黎建飞.我国劳作法的立法意图[J].河南政法办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3、郑功成.劳作合同法不是偏袒劳作者的法令[N].光明日报,2012-04-24. 4、韩君玲.劳作与社会保证法简明教程[M].商务印书馆,2005. 5、任鸿升.社会保证法制化与构建调和社会[J].我国劳作联系学院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