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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中未提时效,诉讼中不支持

发布日期:2023-01-26 17:4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南充律师分析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应在何时提出?劳动仲裁阶段未提出,一审诉讼阶段还可以提出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的第27条中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民申4403号案件中认为,申请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未提出时效抗辩,应视为放弃了时效利益,其于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4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淄博A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0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昊,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L,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X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淄博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L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3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淄博A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连续旷工,申请人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请求撤销原判决。

         L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病向申请人请假,申请人不准假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录音、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是因病休息,并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

      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无不当。

      申请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未提出时效抗辩,应视为放弃了时效利益,其于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淄博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淄博A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心   审判员 孙*进   审判员 石*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   书记员 赵*羽 该文章已同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