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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风波”的前前后后

发布日期:2023-01-07 17:36:27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胡孝良

 

案情简介:

1996927 日晚,浙江东阳横店集团娱乐村举办“96 中秋横店团圆之夜群星璀璨演唱会”。因歌星韦唯在演唱会开幕前临时加价、临阵数钱,致使演唱会冷场 40余分钟,引起观众不满,有观众指责韦唯不配唱《爱的奉献》。因此她以罢唱相要挟,要这名观众“出去”。这一风波经《金华日报》、《钱江晚报》等披露后,全国舆论哗然,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数月的演员艺德、演绎市场管理的大讨论。韦唯也因此名声大损,在读者的“讨伐”声中远赴美国“休养创伤”

三年之后的1999,业余作家王学仁经过一番采访和调查,为韦唯撰写了第二部纪实文学《悲欢沉浮话韦唯》(以下简称“《悲》书"),重写“韦唯横店风波”。在文中以“全新的眼光”、“全新的角度”披露了个中详情:(1)那是一场非法演出;(2)韦唯临场加价事出有因;(3)韦唯迟迟不出场的责任不在韦唯(4)韦唯临场数钱是收款人的权利;(5)演出结束后,当地一些人目无法纪、为所欲为,韦唯遭到封堵,以致不得不花钱买生路。作者通过大篇幅的描述,给人这样的一种感觉:韦唯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受害者,她受骗来到横店,无辜受到刁难、围攻,最后受尽磨难才得以离开横店;横店被勾勒成了一个“黑店”,横店集团的总裁徐文荣仿佛成了“黑店老板”

随后上海三联书店将王学仁32万字的《悲》书进行出版发行,在“韦唯横店风波”的发源地,该书引起了强烈的反应。横店集团和横店集团总裁徐文荣、副总经理任立荣、何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悲》书的作者、出版商告上了法庭。“横店风波”初起的时候,任立荣是集团法纪监察中心主任,在王学仁笔下却有“马匪”嫌疑;何健是演唱会上第一个喊出“你不配唱《爱的奉献》”的观众,在《悲》书中成了一个“酒后寻衅滋事的好事之徒”。

一时间,横店风波再次掀起,成了媒体关注的热点,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王学仁,这位写过《周旋遗产风波》、《刘晓庆是是非非》等百万字报告文学的业余作家,一下子闻名全国;《悲》书更是洛阳纸贵,有的新华书店一度脱销,其内容随后出现在搜狐网站的网页上。

1999915,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横店集团”的四份起诉状,使得这起事件从“风波”开始,继而进人了名誉侵权纠纷的法律程序。

争议焦点:

王学仁对徐文荣言行的描写是否构成侵权?

代理意见:

作为代理人,我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其理由如下:

一、王学仁在《悲》书中对原告的描写严重失实,并且使用了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悲》书属于纪实性文学作品,描写的都是真人真事。而所谓纪实性,要求作者必须以实际存在和发生的真人真事作为创作的素材或依据,不能凭空捏造或歪曲事实。可见,真实性是纪实文学作品的灵魂和生命。当然,文学作品,允许作者进行合理的艺术加工,进行合理的补充和修饰,使之成为有机统一的、体现作者审美意识的艺术品,但其前提必须是在尊重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作。在《悲》书中,描写韦唯三年前的“横店风波”共有四个章节。作为第一被告的作者,本应以第三者的眼光来审视“横店风波”,通过深人的调查、采访,然后对整个事件作出公正的评判。可是第一被告却没有摆正自己的位子,完全充当了代言人的角色,仅凭采访了韦唯一方当事人,且没有对采访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实,就在书中大肆描写,在为歌星进行树碑立传的同时,不惜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侮辱诽谤、贬损原告一方的名誉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悲》书中写道,原告见到韦唯的第一句话就是:“你们这些明星,就是要摆明星的臭架子。”在韦唯拒绝演出时,描写原告回身一指房门,并讲:“啊!你想走,我可告诉你,我那体育馆里可有 3000 多人等着你,你不上台演出,你认为你出得了横店吗?”书中还写道:徐文荣总裁不耐烦再听下去,打断了金银仙的话往下问:“谁是那谁、谁、谁啊?”看金银仙还是吞吞吐吐说不明白,他留下一句“那行,我走了。”韦唯演出过程中,出现了与观众对峙罢演的局面。对此,书中这样描写:眼见这局面,身为主办者的“老板”,徐文荣总裁坐不住了,“腾”一下站起来,“噌、噌、噌”地扭头往外走,极其不满地离开了现场。

上述描写根本不符合事实。事实的真相是:当原告得知韦唯不肯上台演出,觉得事态重大,就以一个普通观众的身份走进度假村韦唯下榻的房间邀请韦唯,金银仙向韦唯介绍了原告的身份:“这是我们横店集团的徐总裁,是八届全国人大代表。”韦唯听后说:“我不管是什么人大代表,我还要到全国人大去告状。”这时原告说了:“你们能来横店,我很高兴,现在体育馆里有 3000多人等着您上台演出,请顾全大局。”韦唯说:“钱拿来,我就上台演出。”原告得知韦唯是因为钱的事没能解决而不肯上台演出,就转身对金银仙说:“快去把钱拿来。”金银仙说已经派人去拿了。不久,钱到了,金银仙将钱交给韦唯。韦唯接过钱张一张点了起来,自己点过之后又交给丈夫点。原告很焦急,实在看不下去了就说了一句:“你们这些明星,也该讲点职业道德,不然观众会对你们失去信任的。”原告根本没有说过《悲》书中所描写的那番话,也没有出现书中所描绘的那些动作。因此,第一被告在书中的描写,完全是歪曲、捏造了事实。

上述描写,使读者产生了这样的印象:原告对待著名演员蛮横无礼,出口伤人、修养低下,并且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相要挟;表明原告与其身为横店集团总裁、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格格不人。

2. 对原告使用“老板”、“掌门人”等帮会称谓,烘托“黑”,污蔑原告。

《悲》书中描述:“眼见这种局面,身为主办者的老板’,徐文荣总裁坐不住了,显然,场内的混乱,惹恼了横店集团的掌门人。”“这些冲撞,明明暗暗地暴露在全场3000名观众的面前,让主办者横店集团的总裁徐文荣以及娱乐村的经办人,还能剩下多少脸面上的光彩?远远地看着尚停留在横店地盘上的韦唯和麦克,他们不会开心。自然老板’徐文荣不开心,他手下那些容易察言观色的人,也不会让已经走下了舞台的韦唯顺心,有章可循的,依法处置,即使想不出什么名义,也要找个名目,连夜整治起韦唯这个大明星。

明眼人不会不明白作者对原告冠以“老板”、“掌门人”,并非是以单纯的中性词含义来使用的,而是别有用心。看过《悲》书的读者不难发现《悲》书丑化横店的关键是一个“黑”字。该书描写“横店风波”章节的标题“行夜路走进横店”、“夜陷横店难脱身”,从一开始韦唯对徐丽萍说:“怎么给我的印象,有点像黑社会那种腔调似的?”描写原告恫吓韦唯,使得“韦唯心里惊呼:这么黑”!“到了横店,真是看出去两眼一抹黑”。“这一个又一个难解之谜,究竟是套、是坑,还是什么”?“进了横店又屡遭险阻的韦唯和麦克,则依然被滞留在横店集团娱乐村二楼的办公室里,面对着黎明前的黑暗,一步也走不出去”。“你不是留下了买路钱,而是留下了买命钱”,“这简直是马匪作风……在意大利边远一点的地方,也能看到这一类完全出自黑手党的敲诈动作”。“横店,是横”!“彻底逃离了横店那面的视线,他们顿时有了一种回到人世的感觉”。“那么,横店风波中的横店集团,是不是像有些人所讲的,如此做法是一家黑店所为”?“要考虑身陷横店,是不是会使生命或名誉竖着进去,而横着出来”?所有这些描写构成了作者笔下一条贯穿横店风波始末的“黑”主线,展现了歌星韦唯如何被“骗”进横店,然后被“扣”在“黑店”进行“整治”,最后创伤累累走美国这样一条思路。可见,作者对原告使用“老板”、“掌门人”的称谓,与其刻画的“黑”色主线相衬,烘托横店之“黑”,原告在作者笔下自然就成了“黑店”的黑老板。第一被告意图通过该书告诉读者,正是这个“黑店老板”轻待信誉,漠视法律,操纵着整个“横店风波”事件,是当之无愧的“罪魁祸首”。

三年前,在横店集团娱乐村举办的"横店团圆之夜”晚会上,原告完全是一名普通的观众身份,娱乐村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娱乐经营单位,韦唯演出结束后,被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被文化管理部门依法扣押演出费,完全是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这怎么能是原告操纵?!第一被告的污蔑、诽谤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也极大地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通过有目的的形象描写、对比反衬,抒情议论等方式达到丑化、贬低、损害原告的目的。

《悲》书描述:“一个集团的董事长、总裁,怎么这么说,见面开口,第一句话就喷人?以往每到一地演出,韦唯见过不少人大代表,见过很多主办单位的领导,总是听到一路辛苦了’、欢迎来演出”等暖心的话,而这人非但没有一句问候的话,没有一个欢迎的词,反而出口就指责、训斥呢?"“韦唯觉得面前的徐文荣,瞪着的眼向里收了收,满脸的火气跑了些,她心里随之一松,暗想:,他的正气被唤回来了。”在这里,第一被告用心良苦地对韦唯心理活动的描写将原告与其他人大代表、主办单位领导进行反衬比较,从而达到贬低、损害原告。“正气被唤回来了”,言下之意,在此之前,原告所显示的都是“邪气”。暗藏在书中的贬损,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接着,该书又进行了如下的描述:“当明星演员来到这家明星企业,一旦在钱的给付与收取出现争执时,在那些人眼里,仅仅拥有艺术的演员,怎么能明亮得起来呢?在这方地盘上,明星也似乎成了他们花钱雇来的一个民工了,只不过出钱高一点而已。”“场内的混乱,惹恼了横店集团的掌门人。接下去,将会落到什么地步?台上静立的韦唯觉得悲怆和哀伤,随之心里挂念起留在北京的两个儿子。该怎么办,今夜还能走下这个舞台,跑出这座体育馆,离开这家横店镇吗?一旦遭遇意外,两个孩子得不到母爱,而他们还那么小,一个2,一个才7个多月,往后怎么度过?"第一被告妄自抒情评议,将原告描绘成恃财傲物、气量狭小、势利卑鄙、轻慢明星的人,而且刻意渲染韦唯生命安危悬在旦夕这样一种情境,让读者深切感受到原告的可怕。难道原告的声誉,还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吗?

二、第一被告对原告的诽谤与侮辱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首先,第一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滂和诬告陷害。”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名誉权一词,但其中的人格尊严显然包括了名誉权。侮厚、诽谤,就是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方式。

其次,第一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 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赂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要件。1988 126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8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第2款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上述规定是我国法律对维护公民名誉权的要求,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第一被告的违法行为,表明其在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均存在明显的过错,已经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据此要求第一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第一被告的诽谤、侮辱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原告身为横店集团的总裁,当选过八届全国人大代表,曾获第四届全国科技实业家创业奖金奖,1994年被评为中国农村新闻人物,1996年获中国经营大师称号,1998年获全国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1999年荣获企业技术经济大师称号,并多次被评为浙江省优秀共产党员,原告领导的横店集团是首批公布的全国三家特大型乡镇企业之一,系中国最大工业企业500家之一,横店镇相继被列为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全国2000年乡镇小康住宅示范区,原告正以“共创、共有、共富、共享”的宗旨带领横店人民奔向社会主义小康生活的道路。生活中的原告豁达大度,平易近人,崇尚文明、遵纪守法,使得原告在公众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可是第一被告借树他人为名,行丑化原告、损害原告为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悲》书的出版,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恶劣影响,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下降,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不利的不良后果;第二被告三联书店是我国著名的出版机构,在读者中有较高的声望,更使读者增加了对此书的信任度,从而给原告造成了难以消除的损害。

四、第二被告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第二被告对纪实文学作品中描述的事实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对纪实文学作品中针对真人真事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诋毁他人名誉的负有审查清理责任。《悲》书描写的全是真人真事,对作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这不仅是出叛单位的社会义务,也是杜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凭第二被告的学识水平,应该能够发现书中的侮辱、诽谤性用语,但却偏听偏信,任凭这些损人的言辞随着五万册的发行量流向社会。对此,第二被告应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2.第二被告明知《悲》书侵犯他人名誉权,并已导致侵权纠纷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侵权行为继续扩张,侵权后果不断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补教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本案的诉讼消息和侵权的指责,早在19998月就已见诸报端,9月份,诉状也已送达,但第二被告却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直至本案开庭审理,该书还在全国各地源源不断的销售。因此,第二被告的行为,理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告王学仁《悲》书内容采用纪实文学作品形式,96横店演唱会中描写原告徐文荣的言行,虽在写作前作过采访,但对采访到的写作素材未经全面的调查核实,在该书中使用了有损徐文荣形象和声誉的言辞,损害了徐文荣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侵害徐文荣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三联书店出版《悲》书,与被告王学仁之间产生的是出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三联书店并不对王学仁的作品享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审查权。但是,被告三联书店在本案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送达后,明知《悲》书侵犯他人名誉并已导致侵权纠纷后,并没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也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至今仍在发行销售该书,放任侵权行为得以继续,侵权后果不断扩大,已构成侵害徐文荣的名誉权,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学仁、三联书店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徐文荣名誉权的侵害;两被告应在本院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连续三天登载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载的版面和内容需经本院审核;王学仁和三联书店应支付徐文荣精神损害费2万元和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谢级法院审理后,20007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简介:

胡孝良,,高级律师,第三、四届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三、四届浙江省德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首届“十佳”律师。系浙江省第一个创办合作制的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被誉为第一个敢于吃“螃蟹”的律师。主办过中国第一税案--杨尚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贿及闻名全国的牟其中南德集团信用研诈骗案及巴基斯坦阿萨夫穆罕默德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