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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6-1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以撤销吗?     【案件情况】   郑某1973年出生,男,刘某1976年出生,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郑某伟。刘某在家代养小孩,郑某在云南做生意,后郑某在云南认识一女的,双方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刘某知道后双方协商离婚。约定在云南做生意的店面折价归郑某所有,郑某支付该店面一半的钱给刘某,婚生孩子由刘某抚养,郑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共有的已经支付全款位于邵东县城华电星苑一套房产归双方之子郑某伟所有,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如果有债务归郑某全部承担,刘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后郑某生意经营不善,回家后没有什么地方可以居住,遂郑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审理中郑某主张,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孩子郑某伟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没有变更登记时该房产还是自己所有,且现该赠与行为接受赠与的一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所以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法院观点】 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规定,却双方也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所以该离婚协议书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不能轻易撤销该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该房产归婚生小孩所有,原告俗称接受赠与的受赠人没有表示接受,被告辩称受赠人当然愿意接受,法院也在审理中征求了受赠人的意见,也表示当时就完全接受这个赠与,所以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且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俗称不动产需要登记才有效,这和事实不同,该案中,赠与合同依法有效,不动产权属变更以登记为准,现在没有变更登记,该房产仍然属于原告属于,但是不代表该房产今后还是原告所有,受赠人可以凭借该赠与协议书要求原告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综上,该赠与协议不具有可撤销的事由,依法不能撤销,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1、郑某违反了诚实信誉原则。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掺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虑,并且根据规定,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做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行为,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判决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2、按照一般合同法来理解也不具有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虽然婚姻法不能完全适用合法法,但是从合同法来看都没法撤销,不是善显失公平也不善乘人之危,更不是欺诈胁迫,完全是自愿。   3、法院的裁判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就是凭借没有欺诈,胁迫,依法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