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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6-1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实际案例】     王某与李某年近四十,但是没有阻止感情破裂,双方因为感情原因闹起了离婚。 王某2013年第一次到双清区法院起诉离婚,鉴于李某不同意,王某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两人关系仍旧未能得到什么实质性改善。2016年7月,王某第二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这次李某通过法官解释认为,双方的矛盾确实难以调和,在一起生活无法美满,再则双方的子女也看到既然无法在一起生活,离婚也不善坏事,也没有阻难他们离婚。所以李某同意了王某的离婚要求,但李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名下的8万元住房公积金。对此王某难以理解,他认为公积金是自己供职的单位和本人共同交纳,不属于个人财产。再加上目前自己账户内的公积金也无法提取,因此没有办法将公积金进行分割。所以该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住房公积金的实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 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律师说法】       首先理解了住房公积金的实质后,分析起来就好多了。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许有人会产生疑惑,若未购买、建造、修理房屋,公积金则无法支取,不能实际控制的公积金如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为方便大家理解,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2、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3、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