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6-11-20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未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为生活习惯不同出现矛盾,逐渐发展到互不干涉、互不交流。王某提出张某自2012年8月以来一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争吵,矛盾更加不可调和,王某搬回父母家居住,两人之间多次就离婚事项协商未果。2014年6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同年9月,法院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但王某在该离婚案件庭审中,发现张某在双方矛盾激化自行协商离婚时候,未经其同意于2014年7月将存在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取出,在王某质问张某时候拒绝说明这钱的去向。离婚案件中张某辩称,其是根据王某要求取出上述款项,并在家中将这笔钱的一半支付给了王某。2014年10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张某擅自取出的这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审理中张某称其是根据王某要求将100万元现金取出,独自一人骑车带回家中,在家中将属于王某的一半交给了王某。
【争议焦点】
不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双方矛盾发生并分居后,一方对财产的处理,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张某将存款取出,应负有向王某披露存款去向的义务。张某主张上述巨额现金在取出后交给王某,但王某不予认可,考虑到张某主张的系积极行为,王某主张的系消极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都应该为自己提供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举证规则,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该案中根据消极行为无法证明,积极行为可以证明,张某主张的系积极行为,所以张某必须证明将这存款的一半支付给了王某,如果证明不了,视为没有支付一半给王某。再则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私下取出双方的共同财产,且不告知王某这钱的去向,涉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行为发生在双方感情不和,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时候,所以王某要求分割这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张某支付这笔存款的一半给王某。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于不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上述规定的出台,对于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另一方在离婚之前恶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也确保处于财产弱势的一方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击时,能及时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疗。
【法律依据】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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