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擅自赠送给情人的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6-11-20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给情人的财产妻子可以要回来吗?
随着QQ、微信等聊天工具的的兴起,随着现在交通工具的发展,人民的感情丰富了,那婚外恋也多了,随着婚外恋的方兴未艾,小三从合法夫妻这里拿走财产的事情变得太平常了,有时候妻子可以发现,有时候发现的机会都没有,那发现后配偶给小三的财产可以要回来吗?
【真实案例】
谢某,邵东人,从事箱包生意,后转行从事房地产生意,在永州道县开发房地产。在道县开发房地产的时候,谢某认识一位姓赵的女士,后来发展为情人关系。谢某妻子唐某知道后,多次找谢某和赵某吵过, 但是二人并没有停止两人的关系。 后来唐某发现谢某除给赵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外,还给赵某购买了巨额的商业养老保险,和一辆宝马汽车,为此唐某十分气愤,想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归还这些财产。
【争议焦点】夫妻一方擅自向婚外情人赠送的财产有效吗?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在赠与赵某财产时并未经其配偶王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唐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谢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赵某某返回唐某财产。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的典型案例。
从法理上分析,谢某与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王某和谢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进行过书面约定,各自收益属于各自的财产,所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谢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唐某同意,擅自将与唐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唐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唐某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赵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从情理上分析,谢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社会交往中认识了赵某并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上一半的价值取向,是应该遭到社会大众唾弃的。不仅如此,谢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赵某,更是侵害了配偶唐某的财产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合法配偶面对“小三”涉足离婚财产分割等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大妇女应敢于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人民法院对于本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裁判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予以强烈地谴责。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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