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8907390038

关于**商业广场经营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律师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8-01-2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关于**商业广场经营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 律师意见书   ***(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商业广场二楼经营户刘琼子、康*梅、曾*莎、袁*波、谢*梅等十六位当事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指派熊春喜律师就各委托人要求解除与合创盈通(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所签订的**商业广场二楼租赁合同并索赔提供非诉法律服务。 据委托人反映,**商业广场整个二楼两千多平方场地,开发商将其分割成一百多个小铺位出售给小业主后,交贵公司统一招商管理。委托人及其他经营户陆续看到招商广告后,根据招商宣传册的宣传,以及二楼商铺位置图,选择了铺位,当即被要求交纳了几千上万元不等的押金。正式签约时,贵公司作为甲方提供了格式合同,当各经营户对具体条款提出异议时,却被告知不允许修改和补充,且如不签即属违约,不退押金,这样各经营户纷纷只能签约。及至经营到现在,很多招商承诺无法兑现导致经营受损;合同有很多不公平条款;合同约定与口头解释不一致,等等。综合委托人的投诉,整个商场存在如下的问题: 1、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一再推迟,且至今没有达到开业条件。合同约定于2012年10月18日开业,却一再推迟,前后改变四次,分别为10.18,11.3,11.18,最后通知是12月1日开业。导致各经营户的装修仓促受损和所进货物换季受损等。 2、目前为止,整栋商场只有二楼所谓的开业和一楼部分门面营业;三、四、五、六楼改变了招商时所宣称的业态,并还在装修中;招商时最吸引人的六楼电影院变成了一家酒店;该商业广场变成合同中没出现过的爱魔时尚街;至今没有任何宣传活动,附近居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开业。 3、招商时称建筑物两边的电梯只上不下,只有位于通二楼商铺中间的电梯能上能下。现在北头的肯德基成上下电梯,而南头的电梯一直关闭未开。 4、经营业态安排不合理,变成只要招到商户就允许入住,导致部分同类项目过多而相互影响经营;当工商部门来检查时突然要求商户关门回避,又不予任何补偿。原因是该公司没有按照承诺办理工商执照,商铺不符合经营条件。 5、招商时规划商场对面的广场今年五月动工,但目前还没有拆迁完毕,何时修建完成遥遥无期,与招商承诺的成熟商业区相距甚远。 6、出租给委托人的商铺面积与业主权属依据上的面积不相符合,且公摊面积过大;所谓开业之后多次停电,所收取的空调费按面积收取过高且不合理;租金单价过高,比成熟的商业区还高出约20%。 从一再推迟开业起,各经营户就多次口头提出了意见,并前后三次联名具书向该公司反映问题,一直未得到实质解决,并且该公司又不允许各户关门停业,导致目前经营户损失不断扩大中。上述种种原因直接导致整个商场没有客源,委托人的正常经营利润受损,经营至今,每天顾客门可罗雀,每户平均损失租赁费、装修费、进货费、人工工资等达15万元。 该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表面上为租赁合同纠纷,即使该公司和经营户已经签定合同并已在履行,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当然有效。根据委托人所反映的上述种种情况,如签订合同前的承诺;合同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合同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以及双方租赁合同文本看,确实存在很多不平等条款,可见本案委托人与贵公司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涉嫌合同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均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合同欺诈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且对于格式合同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应该可以解除;对于事实上对经营户造成损失的,贵公司作为过错方还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近春节,委托人希望贵公司尽快接受退租索赔的要求,不要让他们的损失继续下去。有关媒体也在关注本事件。为了免使矛盾扩大和诉讼,本律师特发本函,鉴于2月4日要放假,请贵公司接函当日即予以答复,2月4日前即与委托人坐下来协商,争取在年前处理妥当,以共同营造祥和幸福的春节。       此致 商祺!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熊春喜律师            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     熊律师联系方式:1890748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