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发布日期:2022-10-30 18:32:4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报送单位: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基本案情】
请求人雷某某(以下简称请求人)是“瓶子 QBZ”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长沙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责令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 100万元人民币;责令被请求人承担本案行政执法费用及其他所有费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组成合议组进行处理,3月15日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结果】
经整体观察,综合比对,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因此被控侵权的芒果汁饮料瓶属于涉案专利“瓶子 QBZ”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长沙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雷某某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芒果汁饮料瓶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雷某某的“瓶子 QBZ”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驳回请求人雷某某的其他处理请求。
本案处理终结后,被请求人长沙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7 月 13 日作出判决,驳回长沙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缓人民法规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的学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方当事人的主要分收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的差异是否为一般消费者认为的细微差异。
(一)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的主要差异。
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观设计产品用于装放果汁饮品,瓶装销售;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
将涉案被控侵权的包装瓶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二者也存在以下区别: (1) 瓶盖厚度不同,且被控侵权产品瓶盖下方另有一圈螺纹设计,螺纹下方有凹槽设计; (2) 被控侵权产品瓶身下端有一圈凸出点状设计涉案专利无对应设计; (3) 被侵产品底部有X/Y”标识,涉案专利无对应设计。
(二)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分析上述差异是否为细微差异。
作为饮料用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对饮料瓶的整体形状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但是无法注意到其瓶身的细微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瓶身形状、柄形状和瓶体整体形状一致,手柄内部与瓶身连接处都为半封口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相符。对于饮料品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瓶盖厚度、瓶身底部的凸出点状设计等不同属于相对与整体造型来说不构成显著区别的细节差异。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定原则。
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瓶盖下方的螺纹设计、瓶身底部的凸出点状设计等细微差异在整个饮料瓶的瓶身所占比例较小,对饮料瓶整体造型的视觉效果影响不大。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的上述差异属于一般消费者无法注意到的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显著影响。二者属于近似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一观点在本案后续进行的行政诉讼中也得到了印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证明司法机关也采用了统一侵权判定标准。
上一篇:授权许可经营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