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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依法可予撤销

发布日期:2023-02-08 15:4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葛某是农民工,2019年3月15日,其在某建筑公司施工的某项目工地安装钢结构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

      在医院住院治疗32天后,葛某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甲方(建筑公司)向乙方(葛某)一次性办结和赔偿误工费、住院费、陪护费合计人民币5万元整,后期的伤情鉴定费及二次手术费、取钉费由甲方支付;赔偿金伍万元可于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伤情鉴定后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乙方收取,与甲方无关;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押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后葛某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太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又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其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赔偿协议书约定建筑公司向葛某支付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等5万元的赔偿款,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导致建筑公司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失衡,系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内容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损害了葛某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工伤保险待遇正确。

       最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