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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索要“520”红包,紫阳法院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3-02-08 13:2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青岛律师分析案情   “520”(谐音“我爱你”),毫无意外,又是秀恩爱的一天,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恋爱时如胶似漆,喜欢给予对方一些物质上的东西代表爱意。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万一某天爱情走到了尽头,曾经亲密的情侣选择了“明算账”,转出去的“520”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武汉小伙陈某与紫阳汉王镇姑娘张某于2018年年底相识,不久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此后,在不足一年的同居生活期间,陈某为表达爱意,先后累计向张某转账10万余元。

      然而,因疫情影响,随着陈某收入减少,给张某的转账由大额变为小额转账,随后张某的态度发生变化,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5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陈某要求张某返还上述财产遭到拒绝,故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与张某恋爱时间不足一年,陈某多次转款给张某,且有多次金额较大的转账,累计转账金额合计115000元,虽不排除双方恋爱期间,陈某基于恋爱关系给付张某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当双方不能保持恋爱关系时,此种默示的合意不复存在,在陈某主张返还的情况下,张某继续占有上述款项缺乏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不当得利的具体数额,根据陈某提交的证据查明张某收到的转账金额为115000元,其中,以“520”、“1314”、“2020”等特殊含义方式转账14次,共计18000元,应属于陈某向张某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行为,故该款项张某可不予返还,张某应向陈某返还的金额为97000元。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亦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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