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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条款?

发布日期:2023-02-08 10:0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导读 根据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中,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及劳动者的月工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人事争议中是否可以适用该条款却未作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即便是在同一个地区的法院,不同的案例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决。

       相关案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李某与北京市纪委监察局某管理中心人事争议案”中认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该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北京市纪委监察局某管理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李某原系北京市纪委监察局某管理中心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李某与北京市纪委监察局某管理中心之间为人事关系,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对于李某要求本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主张,不予采纳。

      李某要求北京市纪委监察局某管理中心支付未签署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704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则在“彭某与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聘用合同争议案”中提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不符合支付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的条件,故彭某要求某研究所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号:(2013)三中民终字第00611号) 但是,在“《北京商报》社与陈某聘用合同争议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并非一定排除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故,人事争议也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

      如果事业单位无法举证的经济补偿金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形,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终止聘用合同时向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16)京03民终12907号) 除北京地区外,其他省份的法院也有认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刘某与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判决书中,支持了聘用人员要求事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案号:(2018)辽14民终536号) 律师评述 其实,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但彼时《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而《劳动法》中无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将《劳动合同法》强行归入到《劳动法》中,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们认为,在尚未有司法解释明确对人事争议能够适用《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前提下,不宜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扩大。

      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虽然编制并不是区分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绝对标准,但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在性质上是具有较大的差别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诸多条款上也具有较大的不同,在法律法规限制程度上应当是不同的。

      针对人事争议,应当严格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不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内容也是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之一。

      因此,如果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事业单位应当支付给被聘用人员经济补偿金,则不排除法院以聘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为由判决事业单位支付给被聘用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