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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发布日期:2023-02-07 15:0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公司可以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日,张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为张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未为张某缴存公积金。

      2018年9月28日,张某向某市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某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经调查核实后,某市公积金中心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责令限期缴存事先告知书》并送达某公司。

      2019年2月13日,某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某公司在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没有依法为职工张某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张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4.9万元,并将本通知送达某公司。

      某公司收到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积金中心依照相关规定负有管理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的行政职责。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市公积金中心收到张某投诉后,经审查认定某公司201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存在不按规定为张某缴存公积金的事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行政程序合法。

      法院遂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城镇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五险一金”常常关联在一起,用人单位都知道不购买社会保险违法,但对于住房公积金是福利还是法定义务却有疑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用人单位均应为职工缴存存住房公积金。

       如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或举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和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一样,住房公积金缴存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职能,劳动者只能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或举报维权,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理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住房公积金缴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均不受理该类纠纷。

       综上,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