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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忠诚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23-02-04 11:40:02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案件回放: 李某与马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

      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

      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

      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法律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 四、离婚财产问题 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姓名、地址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