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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徐维蔓为您分析民法典(二)

发布日期:2023-02-01 16:4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河北廊坊律师徐维蔓为您解答民法典中债务问题: 一、《民法典》中代位权可以行使共有债权吗 1、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时,可以对共同债行使。

       2、在债务人有到期债务不履行,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对共同债权行使代位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我国大陆法律不允许使用此种方式。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即必须采用诉讼的方式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因为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也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因行使代位权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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