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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解、赔偿等量刑情节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3-01-31 13:0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关于和解、赔偿等量刑情节的几个问题   (1)对和解、赔偿、退赔等量刑证据的举证质证与审查。

      实践中,进入审判阶段经常出现和解、退赔、赔偿等情形,对和解、退赔、赔偿的证据,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原则上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才能作为量刑证据。

      如果庭审后又出现了上述情形,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不再针对赔偿等事实开庭审理,但法院应通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并将赔偿、和解等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意见。

      如果法院既没有开庭审理,又没有移送材料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审理违法的意见。

         (2)共同犯罪案件中只应对作出和解、赔偿的被告人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只有部分被告人进行了退赔、赔偿等,对该部分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但要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3)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但量刑适当,也没有其他违法之处,如何监督?对法院错误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不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如果不影响公正量刑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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