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
发布日期:2023-01-31 12:0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自2019年7月1日到某市就业局求职,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某公司担任保洁员工作,工资1300元/月,因两公司都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起诉至法院,以两公司严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承担。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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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作者:郑淑杰